修法與時並進 築牢國安長城
截取通訊法獲通過
【本報消息】《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昨日在三十票贊成,一票棄權下獲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引介時表示,澳門的電話監聽制度沿用超過廿四年,隨着國安形勢加速複雜化、犯罪形勢日益隱蔽化,特別是即時和加密通訊已應用到犯罪活動中,建立適當的通訊截取制度具迫切性。期望透過這個法律制度完善與國安的法制和執行機制,維護國家和地區安全。
截訊須獲法官批准
黃少澤引介時表示,《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內容包括:一、維持原有電話監聽制度中的基本原則,包括重罪原則、必要性原則、合法性原則、適度原則、最後手段原則。同樣,維持刑事警察機關必須先獲得法官命令或許可,才能截取通訊。二、增加適用罪行,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主義等嚴重犯罪,以及一些除截取通訊外難以獲取證據的犯罪,例如電腦犯罪、透過電信實施的部分罪行,確保刑事警察機關能有效偵查相關犯罪。三、因應通訊科技發展和通訊模式變化,與時並進規範截取通訊的方法和內容。四、法案建議新設“通知”規定,在通訊截取結束後,如法官認定通訊的截取屬不正當,應通知因此受損害的人。
另外,法案建議訂定專門罪狀,明確規定刑事警察機關、電信營運者、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或其工作人員,未經法官命令或許可截取通訊、違反保密義務將資料洩露他人、將透過通訊截取獲得的資料用作其他用途,均予以刑事處罰。五、鑑於實施通訊截取必須電信營運商、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配合,法案建議訂定合作和保存義務。
參與者有保密義務
多位議員關注如何平衡打擊犯罪及保障居民私隱,如何監管等。黃少澤表示,將不斷優化制度,制訂更嚴謹、明確的事前審批、事中監督、事後處置制度,力求適當平衡打擊犯罪和保障基本權利,為居民基本權利構建更佳保障。強調電話監聽與保護國家、地區、個人安全間須平衡。
黃少澤介紹監聽流程時指出,法案監督非常清晰,監聽前需要經過多重報告、審查,再由法官書面批准決定。書面批准一式兩份,電訊公司收到批准後才開放截聽電話線路予警方,並非“警方想聽邊條線就聽邊條線”。全部人員包括傳譯員均有保密義務,否則需承擔刑責。截取境外通訊技術層面可以做到,若做不到也可透過司法協助解決。
該法案終在三十票贊成,林宇滔一票棄權下獲一般性通過。將交相關委員會細則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