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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0日
第B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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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街市管理制度 (下)

公共街市管理制度 (下)

第六 / 二○二一號法律《公共街市管理制度》將於明年一月一日起正式生效。上集為大家介紹了有關公共街市攤位的分配、參與公共街市公開競投的要件等規定。今天為大家介紹有關公共街市攤位租賃合同、攤位承租人的義務等規定。

訂立公共街市攤位租賃合同

按照法律規定,獲分配攤位者須按照補充性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市政署訂立租賃合同及提供保證金。有關租賃合同的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合同即告失效,但不影響在合同期滿前一百八十至九十日的期間內由一方提出並取得他方同意的情況下,以相同或較短的期間續期。至於租賃合同的租金,會由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為讓現有經營者順利過渡並確保市場運作穩定,現有街市攤位承租人,可於法律生效日起計九十日內作出選擇(例如現有承租一個攤位的承租人,可選擇保留原租賃攤位由其本人繼續承租,或指定由符合該法律規定的人繼續承租有關攤位)及簽訂合同。

攤位承租人的義務

為加強公共街市的管理,法律規定承租人應遵守若干義務,包括依時支付租金及延遲費用;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條件經營業務;遵守市政署就管理公共街市所發出的指引;配合市政署為執行監察職權而提出的要求(尤其是提供關於商品或服務價格及銷售方面的資料);以及遵守有關“持續經營業務”及“親身經營業務”的規定。

“持續經營業務”是指除在公共街市暫停開放或承租人提出合理理由且獲市政署接受的情況外,承租人須按租賃合同的規定持續經營業務。為此,有關承租人可由已依相關規定登記的協助人或僱員協助經營。“親身經營業務”是指在每一曆年內,承租人親身在攤位經營業務的日數不得少於二百四十日。如在某一曆年的合同期間不足一年,則依比例計算。

承租人違反有關義務,須按租賃合同所訂定的罰款受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千五百澳門元;但如屬於按該法律第十三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情況(例如儲存、售賣或提供不法的產品或服務;在一年內違反“持續經營業務”的義務達三次),則不適用罰款,而是按規定解除合同。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六 / 二○二一號法律第八、十、十一、十二、十三及十九條的規定。

(法務局和市政署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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