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訂非觸碰性騷擾應否入罪
疫情以來,出入境受限,流動人口減少,整體罪案數字也隨之減少。但風化案例外,鹹豬手、露械、偷窺偷拍、跟蹤滋擾、在公眾場所行為不檢、傳播未成年人色情片、以私密照片視頻要脅勒索、性侵害……傷風敗德,變態惡心,且有越演越烈之勢。日前多名女學生在接種疫苗期間疑被男護士性騷擾,震驚社會。
據檢察院資料,關於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的訴訟,由一四年立案六十一宗,控訴十七宗,增至去年立案二百二十宗,控訴六十一宗。由此可見,包括性騷擾罪的整體性犯罪案件,近年來有持續加劇的趨勢。數字的上升,或說明自一七年《刑法典》修訂,增設屬準公罪的“性騷擾罪”,提供了專門的法律手段處罰性騷擾行為,對症下藥;但亦可能只是直截了當反映出當下的社會風氣及價值觀。
有團體昨日公佈一項本澳中學生性知識掌握程度調查結果,顯示逾七成受訪者表示曾經歷不同情況的性騷擾,大部分是言語或書面形式如“鹹濕笑話”等,包括“引起性聯想的評語、玩笑或提問”,又或“貶低某一性別的淫褻或有味笑話”、“有性含意的電子郵件、網絡社交訊息、電話、信件或傳真”。
七成受訪者曾遭性騷擾,數字乍聽嚇人,若以本地《刑法典》細論,性騷擾罪的構成要件須接觸到身體,非觸碰式的言語、精神性騷擾行為,難以透過現行性犯罪相關法律執法,或只能由被害者提告追究被人侮辱。有意見認為應再修訂相關法律條文,規範以言語、文字、圖像等非接觸類的性騷擾行為,並研究調升刑幅,提升法律阻嚇性。
然而,不同人對於性騷擾的定義有很大差別,不同年齡、性別及族群對可接受行為劃定的界線又可能不同,“黃色笑話”、帶性別或性器官的髒話、“表達親密”的行為等,都會隨着對象的不同,產生不一樣的感受,造成對性騷擾規範與懲戒的困難。進一步規範這些行為、劃下界線,是必要的保護措施還是過分嚴苛的規則,需要社會廣泛探討、溝通、平衡,達到共識。
夏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