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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
第A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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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品監管法禁用清單待清晰

二常會昨早首次討論危險品監管法

兒童砂炮將列入禁用危險品?(網上圖片)

兒童砂炮支裝石油氣疑觸法

危品監管法禁用清單待清晰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早首次細則性審議《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草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禁用危險品清單中包括“遇撞擊即爆炸的爆竹煙花製品”,是否兒童砂炮亦列入禁用品,不得持有、銷售或儲存等,否則將觸犯刑事犯罪?將與政府討論時進一步了解。

砂炮屬撞擊即爆品

會議昨早十時舉行,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草案第十二條建議,禁止持有、製造、銷售、運輸、儲存及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載於附件二的任何危險品。附件二“禁用危險品清單”,羅列了十六項禁用品,當中包括“遇撞擊即爆炸的爆竹煙花製品”。

陳澤武表示,按條文理解,“遇撞擊即爆炸的爆竹煙花製品”,可包括兒童砂炮等。禁用品就如毒品般,任何人都不能持有、銷售及儲存等。舉例有人由內地攜帶兒童砂炮入境來澳,倘被發現將觸犯刑事犯罪,可以坐監,而非行政處罰。委員會將向政府了解是否如此嚴格及具體監管方法。

家中危險品怎監管

他又提到,關於危險品的定義未太清晰,例如個人家中儲備超過一定量的石油氣、打邊爐的罐裝石油氣等亦可能違法,將向政府進一步了解,如何監管家居內的危險品儲存量。

陳澤武表示,該草案是危險品制度的框架,尚需要多部行政法規及部門指引配合。另外,由於草案是由葡文轉譯成中文,部分名稱及行文存在瑕疵,將建議政府理順行文,以便清晰立法原意。草案共五十九條條文,昨早會議主要討論了第一章七條條文,相信有關法律仍需要相當一段時間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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