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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7日
第A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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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旅館經營者擬列黑名單

業主主動舉報“非旅”,可縮短或不採取單位斷水電、封屋等處罰措施。(資料圖片)

宋碧琪(左)與李靜儀

非法旅館經營者擬列黑名單

地產中介須查核並通知業主是否出租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早續與政府代表細審“禁止非法提供住宿”修訂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官員列席。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向傳媒表示,政府擬設非法提供住宿的累犯清單,地產中介負有查核清單的義務,並通知業主,再由業主決定是否出租單位。

租上租違法經營

會議昨早十時舉行,主席李靜儀、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過去有居民累計三十三次租住單位,經營非法旅館,但業主並不知道租客的情況,因此草案建議新增條文,旅遊局會把經營“非旅”的累犯者名單通知房屋局,地產中介人可向房屋局查閱累犯清單,並通知業主,再由業主通知是否出租單位。李靜儀表示,立法原意是希望地產中介能更好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

經紀涉案可罰款

草案並新增條文,地產中介人或地產經紀促成他人訂立構成非法提供住宿的行為,可科二萬至十萬元罰款。即地產中介有義務了解租客是否屬“非旅”規範的對象,即入境逗留少於九十天的旅客,否則有可能觸法。

草案又建議修改俗稱斷水斷電封屋的措施,考慮到業主在不知情或無參與的情況,單位被用作非法旅館,而被處罰斷水、斷電及封屋等。草案建議,若業主在單位被調查前已向旅遊局作出舉報,且無跡象顯示該所有權人曾參與有關活動,則旅遊局可不採取或縮短相關措施的有效期。委員會認同相關措施。

防以社團名經營

草案並建議,高等院校、宗教團體及其他非牟利法人或機構基於學術、宗教、慈善、體育或文化活動而提供住宿,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委員關注,澳門社團較多,擔憂有心人利用社團名義經營非法旅館,從而衍生規避漏洞。亦有委員建議建立社團事先報備、登記的方式。政府解釋,考慮到過往高校或宗教團體等,會向來澳交流的人士提供住宿,但非經營“非旅”,因此訂定該例外情況。明白委員的擔憂,將研究及完善條文。

另外,因親屬、工作、學習或其他私人關係而互相熟識,且無償提供住宿,亦不視為非法提供住宿。但新增條文,若相關活動被調查,業主及租客負有舉證責任,即雙方須證明屬於親友關係,如以相片佐證等,而不是非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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