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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14日
第A04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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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聯倡工會與社團錯位發展

婦聯昨交《工會法》意見書 提四建議

向勞工局交意見書提四建議

婦聯倡工會與社團錯位發展

【本報消息】婦聯總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莊玲玲帶領一行,昨日到勞工局遞交《工會法》意見書,獲勞工局代副局長陳穎芝接待並接收意見書。婦聯政策研究室主任黃梁君和研究員陳立柱出席。

婦聯提到,隨着社會與經濟發展,居民公民與普法意識、及社會對勞動權益的關注程度持續提高,加上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趨勢下,傳統就業型態有了相應的改變。諸如在家工作、跨境工作模式的增加,以及各種新職業的產生,對於勞動權益或家庭發展,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響。

因此,持續完善勞動範疇的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更重要的是,對進一步落實《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對於“澳門居民享有結社、組織和參與工會等權利和自由”的規定,認同政府開展《工會法》的諮詢是合適且合時,亦有利於進一步健全相關領域的法制建設,推動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鞏固和發展“一國兩制”的成果。

婦聯期望,建構出合適本澳社情民意的《工會法》制度,為持續推進和諧的勞動關係,配合未來新興產業與疫後經濟復甦發展,同時為保障包括婦女在內廣大的勞動者權益提供堅實的基礎。

融入家庭友善理念

對於是次公開諮詢,婦聯提出四點建議,包括:一、工會的設立應與社團有明顯的錯位發展。建議未來工會的功能應與現時一般社團的性質有明確的分界,避免令居民對社團和工會的功能產生混淆;二、集體協商制度應融入“家庭友善”理念。建議未來工會可集體協商的內容,應當明確覆蓋有利家庭發展的勞動條件,以最大程度保護本澳家庭健康發展,將“家庭友善”理念貫徹至公共政策中;三、確保婦女在工會中得到保障參與的權利。確保婦女勞動者的聲音能在工會中充分反映,包括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提供一定的女性保障名額;四、集體協議應延伸所有僱員確保平等原則。建議未來透過工會與僱主達成的協議效力覆蓋範圍,應包括沒有參與工會的僱員,以及在協議訂立後才入職的僱員,確保所有勞動者的權益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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