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贓物”屬違法
案例:甲某日在巴士上拾獲一部手機,並將之偷偷收藏在背包內,其後,甲得知其朋友乙欲購買同一款式的手機,於是詢問乙是否有意收購。雖然乙知道該手機是甲拾獲得來的,但由於價錢十分吸引,乙最終購買了。在這例子中,相信大家都知道甲和乙的行為都可能涉及違法,但他們各自須承擔甚麼法律後果呢?
上例中,甲拾獲他人手機後並沒有物歸原主,而是將之收藏在背包內據為己有,甲這樣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典》第二○○條所規定的“在添附情況下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罪”,該罪最高可被判處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乙在購買甲出售的手機時,明知該手機是由甲拾獲得來的,但乙仍然購買,乙的行為可能已觸犯《刑法典》第二二七條所規定的“贓物罪”。該罪規定,任何人意圖為自己或另一人獲得財產利益(例如乙為了以便宜價錢購買手機),而將他人藉符合侵犯財產罪狀的不法事實而獲得之物(例如甲拾得的手機),以任何方式取得,持有或移轉等,可被判處最高五年徒刑,或科最高六百日罰金。
假如乙對甲拾獲手機毫不知情,乙購買該手機的行為是否也屬犯罪呢?下星期的小錦囊將為大家解答。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法典》第二○○條及第二二七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