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草案擬經仲裁強制剩餘業權人參與
八成業主可啟重建四十年樓
【本報消息】政府總結《都市更新法律制度》公開諮詢結果及社會意見後,草擬相關法案,並於行政會完成討論。其中法案建議,在達到法定的重建業權百分比後,若無法取得剩餘業權人的同意,則透過必要仲裁程序強制他們參與重建,裁決可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介紹,該法案以“舊樓重建”作主軸,針對性地解決本澳樓宇重建過程中面臨的困難及法律上限制,同時兼顧多幢舊樓合併發展的情況,力求以務實的方式逐步推進落實都市更新的工作。
推進舊樓重建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六方面:一是收集舊樓重建的意向。推進舊樓重建,大部分業權人的意向是展開所有重建工程的前提和基礎。法案建議有意推動重建的業權人在前期收集重建意向階段,須具備經適當註冊的專業人員或公司編制的重建方案草案,當中須包括依法編制的工程計劃草案擬本及預計的重建負擔款項。
二是設定重建業權百分比。法案建議,樓齡滿三十年但未滿四十年的舊樓,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程序的最低業權百分比為八成半;樓齡滿四十年的舊樓,啟動強制參與重建的最低業權百分比為八成;如果樓宇屬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而被主管實體命令拆卸,須取得六成的業權人同意。
三是重建協議及委任合同。法案規定同意重建的業權人需以重建方案為基礎,以公證書的方式訂立重建協議,訂明重建費用的分攤及重建後獨立單位的分配方案,有關的協議須作物業登記。另外,業權人亦可按照法案的有關規定簽署委任合同,授權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執行重建所需的各種行為。
訴訟具緊急性
四是強制參與重建的必要仲裁。法案建議在達到法定的重建業權百分比後,若透過其他方式或手段無法取得剩餘業權人同意時,則透過必要仲裁程序強制他們參與重建。針對有關的仲裁裁決,可以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該訴訟程序具緊急性質。
五是豁免印花稅及登記公證手續費。為配合法案關於重建協議及物業登記的規定,法案建議在符合條件下可獲豁免因重建的相關行為而產生的各類印花稅和公證及登記手續費。
六是其他特別規定。為確保重建能順利進行,法案因應重建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阻礙重建的情況,尤其對重建款項的使用、重建費債權的優先受償、批租地的土地利用期限等事宜作出了特別規定。
就強制重建問題,張永春表示,倘有業主出於各種原因不參與重建,會先採取仲裁方式解決問題,仲裁員會視乎新單位分配、重建費用是否公平、被仲裁者是否有妥善安置等作出裁決。他稱,“透過仲裁又好,法院判決又好,等於攞咗你嘅同意,唔使再打官司叫你走,(裁決或判決)就係執行立遷嘅憑證。”
合理供暫住房
他續稱,倘不願參與重建的業權人無法支付費用,其他業主需自行想辦法解決問題,可採取墊支或向銀行申請融資,“無理由因為佢而拖住整個重建程序”,但業權人仍要償還墊支費用。他強調,法案要解決不參與重建業權人的百分比,但也要保障其權利。
至於不參與重建的人士是否必然可擁有暫住房?張永春表示,前提是暫住房有供應,會按照條件作出分配,倘供應不足或要採取其他安置方法,“其他同意重建的人可能都有暫住房需求,如果有供應都可以畀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