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援”與“公益”
早前填寫明年文化局的“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發現資助條件作出了一些變更,藝文界在疫情影響下,人心更動盪。
改了什麼?第一點是從去年新聞稿已出現的定義修正。回顧過去新聞稿都相對簡單地說“……凡已註冊及有意開展各類文化藝術活動的本地非牟利社團,……三項計劃均以推動澳門藝術,培養本地人才為目標”云云。不過這兩年,新聞稿劈頭第一句卻改為:“為支援本澳社團開展以發展公益為宗旨的非牟利文化藝術活動,以及積極培育具有專業能力之文化藝術管理人才……”
文化局網上的資助指引第一點:“
根據經第293/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之九月一日第54/GM/97號批示以及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規定……”那麼,“第54/GM/97號批示”是什麼?它第一句這樣寫道:“對政府部門直接參與範圍以外所發展的活動給予財政資助,應列為施政方針之重大目標,目的在實現民間社會的計劃,鼓勵民間社會創立事業的能力和公民參與。”同時列出:“三、對某一類型活動(青年、體育、文化、社會、援助等)有專屬權限之部門,可制訂特別規則作為本批示所訂一般規定之補充,以便在其範圍內發出財政資助。”說明文化局有權對資助規定自行作補充。
不過,括號內“文化”是跟其他領域同等,所以對文化活動的資助是文化局本身的職責,而非“援助”、“支援”。文化局跟文化團體的關係應為協作者,文化社團並不是求援者,它們做的是社會上不可缺少,但不宜由政府直接參與的事業,角色相當清楚。至於文化社團舉辦的活動具公益性質沒有錯,但文化局資助文化活動,不應抱持“做公益”的態度。對不對?
(再疫情,文化事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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