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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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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警闡述旅客入境維生資源

證合法來澳減風險 執法審查有針對性

治安警闡述旅客入境維生資源

【本報消息】治安警察局訊:“維生資源”是行政當局審查非居民是否符合入境資格的條件之一,現行第四╱二○○三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規定,不擁有在預定的逗留期間所需的維生資源的非居民,可被拒絕入境。一般情況下,經適當審批程序而獲批給逗留特別許可的非居民,例如外地僱員、外地學生等,並非重點審查對象。但是,外地僱員於首次入境時,應至少具備相當於五千元的維生資源。

其他國家或地區亦有類似規定,要求旅客在申辦簽證或入境時,提供資料以證明具備足夠的資金完成旅程,有些國家以每日定額作規定,有些國家以總金額作規定,當中部分國家對符合特定條件的旅客作出減免。

近三年逾二千人次抵觸

在過去十多年中,治安警察局執行現行規定,並將維生資源標準訂定為每日五百元,且僅接受現金形式展示。一九年至今,因無法出示足夠維生資源而被拒絕入境的非居民有約二千一百人次,當中外籍人士約一千八百人次,佔八成六。

即生效的第一六╱二○二一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延續維生資源作為非居民的入境考慮因素;為配合法律實施,經參考多個國家或地區的規範,綜合分析評估近年訪澳旅客的逗留時間、非博彩消費等資料,行政長官作出第一六七╱二○二一號批示,訂定了非居民入境時須具備維生資源的一般標準和減免條件,由治安警察局負責執行。

批示明確訂定當非居民接受審查時,須出示相當於以下金額的維生資源,才能獲給相應的逗留期間。例如逗留不超過七日者最少五千元。逗留七日以上但不超過十四日者,最少一萬元。逗留十四日以上但不超過二十一日者,最少一萬五千元。逗留二十一日以上者,最少二萬元。隨行的家團成員,每人的金額按百分之八十計算。

新法特定情況豁免金額

與以往只允許以現金方式展示不同,批示也容許非居民以旅行支票、轉讓證券、信用卡、電子支付工具等形式證明具備維生資源,以適應社會的發展。

另外,批示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治安警察局可以豁免或減少所要求的金額,例如非居民出示已支付住宿證明、出示文件顯示其相應的財務能力或可供在澳門支配之實際等值金額(如:銀行擔保、保證保險、動產或不動產收益等)。如果非居民提交本澳實體或居民簽發的相關聲明書,明確承擔返回費用及食宿,則可獲豁免出示維生資源。

對非居民作入境維生資源審查,不但可以佐證其合法的來澳目的,亦可避免或減輕其等滯留本澳時,對特區造成的經濟負擔和治安風險。目前,治安警察局的審查,主要針對抵澳時申請入境及逗留許可(俗稱“口岸簽證”)的非居民,以及過往逾期情況嚴重或有情報顯示有滯留風險的國家國民或地區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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