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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0日
第A03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非居民抵澳須填逗留目的

新法實施後,《入境申報表 》將更名為《逗留許可》。

新出入境法律制度及其施行細則

獲免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者除外

非居民抵澳須填逗留目的

【本報消息】第一六╱二○二一號法律《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將於本月十五日生效。根據該法律第二十一條規定,非居民應透過簽證或其他專門的預先程序,又或在抵達澳門特區時,聲明入境及逗留澳門特區的目的。

非居民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簽證,或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預先入境許可時,必須填報入境目的,該目的將載於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相關文件內,因此入境澳門特區時,無須再作聲明,但臨時改變為旅遊或等同旅遊以外的入境目的之情況除外。

不屬獲免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的非居民,倘不持有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可在出入境事務站辦理入境及逗留許可並聲明入境目的(註:根據第一六五╱二○一○號行政長官批示,孟加拉、尼泊爾、尼日利亞、巴基斯坦、斯里蘭卡及越南的國民,應事先獲得入境簽證後,方可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外僱外地生免聲明

獲免簽證或預先入境許可的非居民,入境目的為上述法律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旅遊或等同旅遊目的時,無須作聲明;當入境目的為從事旅遊及等同旅遊以外的其他活動時,應主動聲明。一般情況下,只要擬從事的活動無須由本澳權限部門預先批准(例如在公共地方舉辦表演、從事勞務工作等,須預先獲得許可),以及不抵觸現行法律法規,經聲明後均可獲准入境。

非居民入境後,一旦入境目的有所變更,應及時前往氹仔北安出入境事務大樓調查及遣送處作出聲明。

獲治安警察局批給逗留特別許可的非居民,包括外地僱員、外地僱員家屬、外地學生、特別逗留證持有人,以及上述法律第三十二條所指的其他人士,因已獲特定目的批給較長的逗留期間,入境時無須聲明入境目的。

不當活動廢止逗留

為配合新法實施,本月十五日起,非居民入境時獲發的《入境申報表》將更名為《逗留許可》,並採用新樣式,其內載有入境目的。非居民倘被發現在澳從事的活動明顯偏離入境目的,可被依法廢止逗留許可和限期離境,以及限制入境。發予沒有聲明專門或額外目的,視為以第一六/二○二一號法律第二十一條規定旅遊或等同旅遊目的入境之非居民。

2021-11-10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155090.html 1 非居民抵澳須填逗留目的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