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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8日
第A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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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經費不能捐立會選舉

擬落實僱員團體組聯合會權利

工會經費不能捐立會選舉

【本報消息】在“工會法”首場公眾諮詢會上,有發言居民問及工會能否登記成為選民?勞工局研究及資訊廳長陳穎芝回應稱,工會是社團的一種,可登記成為法人選民,具備投票資格,但工會經費不能用作立法會選舉捐款。

有發言居民關注工會與一般社團的差別,陳穎芝表示,工會是社團的一種,社團可基於福利或聯誼性質成立,而工會的職權為行使集體協商、代表僱員處理勞資糾紛及對勞動範疇立法提供意見等,故建議工會須作登記,與一般社團作區分。另外,工會可登記成為法人選民,但《立法會選舉法》列明,只接受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捐款,因此工會經費不能捐款予立法會選舉。

議員李靜儀表示,諮詢文本雖有提及建立聯合會,但集體協商權利似乎只限於三類工會,建議加強聯合會參與集體協商或會員服務方面的權利,並關注現有社團過渡至工會的內容。

勞工局副局長陳俊宇表示,諮詢文本已對聯合會作出考慮。按照諮詢文本顯示,經考慮本澳社會過去與現存的結社情況,並在法制上落實僱員團體建立聯合會的權利,認為適宜於“工會法”訂明登記的工會可建立聯合會的規定。

另外,當局在將來立法時,會考慮對僱員社團設過渡規定,讓社團可申請登記成為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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