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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08日
第A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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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局:立法冀勞資關係更和諧

勞工局昨舉行“工會法”首場公眾諮詢會

黃志雄等官員主動回應居民提問

工會法首場諮詢公眾意見不一

勞局:立法冀勞資關係更和諧

【本報消息】勞工局昨舉行首場“工會法”公眾諮詢會,約七十人出席。勞工局長黃志雄表示,“工會法”的立法目的是希望促進勞動關係更和諧發展,而非用權利逼對方接受不合理情況。

諮詢會昨日下午三時在世貿中心五樓蓮花廳舉行,由勞工局長黃志雄、副局長陳俊宇、研究及資訊廳長陳穎芝和法律及研究處長霍倩盈主持。有商界團體代表質疑,諮詢文本只維護僱員,未能平衡勞資雙方利益,又問及惡意鼓吹罷工會否有刑責?工聯議員則關注“工會法”的適用範圍、僱員組織及參加工會活動的保障及集體協商制度等。

質疑立法目的

有社團工作經驗的陳女士指,社會有不少聲音反對立“工會法”。澳門在回歸後,政府依法施政、居民安居樂業,勞資關係和諧,並不存在重大的勞資衝突,質疑立法是為保障各工會組織團體,具政治目的。又指有西方國家實施工會法後,部分行業衰退,“立法能保障澳門居民的就業?”

黃志雄表示,由一八年至今年八月,勞工局共錄得五百多宗勞資糾紛的立案,當中九成三個案經局方成功協調處理,僅百分之七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反映勞資雙方願溝通,澳門勞資關係較和諧。相信“工會法”立法後,清晰訂定僱主及僱員的協商制度,勞資關係將較現時更和諧。

協調雙方權益

陳穎芝補充,集體協商制度是讓勞資雙方多個溝通平台及途徑,工會代表一班僱員的集體意志,僱主可透過工會與僱員溝通,一次性收集僱員的意見;僱員亦可通過工會表達訴求。雙方在協商後,須簽署集體協議,倘其中一方未有履約,可按集體協議的規定處理,或要求勞工局介入。

諮詢文本建議訂明,工會須具一定百分比的企業僱員數量,才具備資格代表僱員協商。集體協商主要圍繞勞動條件,包括報酬、工作時間、休假、職業安全與衛生條件等內容。

陳穎芝表示,集體協商是反映一班僱員的共同訴求,因此建議設定工會內企業僱員人數的百分比,但具體人員比例或協商內容等,仍歡迎社會多提意見。又稱澳門未來立法時會考慮,在符合法定的前提條件下,僱主有義務與僱員進行集體協商,雙方在協商後須簽署以及遵守協議。而在前提條件沒有改變時,工會(一段時間內)不能再就同一議題提出協商。

關注罷工權利

有居民關注罷工權,陳穎芝指出,經參考比較法資料,罷工權並非能輕易提起,當集體協商不成功時,勞動部門會主動介入及調停,罷工是最後的手段。陳俊宇表示,工會活動除遵循依法原則,亦不能妨礙公共秩序、公共服務或緊急服務。

另有居民關注為何只能成立一個企業工會?陳穎芝表示,局方構思是希望僱員發表的意見更為集中,澳門以中小企為主,倘一企業有很多個工會,企業要面對及溝通工會則較多,但歡迎居民對此多發表意見。

她又指,企業工會除按登記的先後順序,亦考慮工會內的企業僱員數量,並非先到先得。文本已建議,企業工會的據位人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不得為企業委任的經營代表,亦不得與企業負責人之間存在配偶、特定親等內的血親或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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