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本企業之術語辨析
(3)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
該社團法人之設立公證書訂於一九八八年七月廿一日,葡文章程公佈於一九八八年七月廿五日政府公報第30期,章程修改公證書立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並有律師聲明的中文翻譯版一併公佈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政府公報第32期第二組,設立依據為四月十八日第32/88/M號法令(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政府公報第16期)作為整體性法律框架,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章程第一條第一款就規定了實驗室的性質是具有社團性質的行政公益法人,擁有技術與財政自治權以及專屬財產,章程規定了社團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技術委員會。
實驗室的宗旨是在土木工程學及同類科學範圍內,向民用建築企業或與其相關之服務性企業提供技術和工藝援助,方式是在公共或私人工程之圖則中加入適當建議。根據公開資料顯示,具有29名社員,包括澳門特區政府、澳門大學、市政署等。
3.中葡合作發展基金的法律性質如何?
中葡合作發展基金(Fundo de Cooper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China-Paises de Lingua Portuguesa)不是澳門法規範下的自治基金(Fundoautonomos),即第19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指的自治基金。中葡合作發展基金於二○一三年六月廿六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委託中非發展基金管理。基金旨在促進中國與葡語國家間的金融合作,中國內地和澳門的金融機構設立規模為十億美元的基金。決策機構為基金管理人派出的專業代表組成的投資委員會決策。支持機構包括國家開發銀行、中非發展基金和澳門工商業發展基金。首期1.25億美元分別由國開金融有限公司及澳門工商業發展基金出資設立。根據第8/2003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工商發展基金是在經濟局內運作的公法人,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並擁有本身的財產。
二、公共資本企業溯源及概念辨析
1.參照境外法例而言,為了弄清中文術語企業的內涵,特別舉例葡萄牙和中國內地的相關規定:
1)葡萄牙九月三日第11/13號法律《公共企業綱要法》(Lei de Bases do Sector Empresarial Público)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公共企業”包括(狹義的)公共企業(法定且由國家獨資)、公共控股企業及公共少數出資企業,後兩者可合稱為公共參股企業。即廣義的公共企業是指公共獨資或多數∕少數之公共參股。此外,第133/2013號法令《新的公共企業法律制度》(Novo Regime Juridico do Sector Público Empresarial)在狹義公共企業的分類標準上有了更新,公共企業包括第5條規定的(狹義的)公共企業和第7條規定的非控力企業。(狹義的)公共企業的法律形式有兩種:a)第十三條規定的採用商法規定的有限責任之公司的形式設立的企業機構,國家或公共實體具有控制力(第九條搞定了控制力的標準,例如出資超過50%),無論直接或間接、單獨或共同方式;和b)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共企業實體(entidade pública empresarial),是指具有企業性質的公法人,由國家通過頒佈法令設立及通過章程以實現特定的宗旨。特點包括名稱應加上“公共企業實體”(E.P.E.)、設立必須有專門實體的事先意見書、享有行政、財務自治並自有資產,而且需要作商業登記。其中,這個類型是與公法人掛鈎的。2)中國內地的《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可見,國有獨資下區分企業和公司,公司國有資本有控股和參股的形態。企業是把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結合起來,自主地從事經濟活動的,具有營利性的經濟組織。按照組織形式的不同標準,企業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企業。按照法律性質的不同,企業分為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公司具有企業的所有屬性,兩者是同心圓的關係,公司從屬於企業,只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態。因此,從內地中文表述角度,企業的內涵可涵攝公司。
2.與公共資本企業有關的澳門法表述列舉:
1)根據第19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職責的規定中提到“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公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財務出資的企業(“公共資本企業”empresa de capitais públicas)。2)第13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公共資本企業對外公佈資料指引》第二條定義中對照母公司的葡文empresa-mãe,將公司與企業等同使用。3)七月三十日第6/97/M號法律《有組織犯罪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d)項提到“純為公共資本”或大多數為公共資本的企業(empresas de capitais exclusiva ou maioritariamente públicos)。4)第8/2006號法律《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第二條第二款第(四)項提到“公共企業”及全部或部分資本屬公共資本的公司(sociedades com capital total ou parcialmente público)。5)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企業及公共資本企業empresas publicase de capitais publicosda RPC,將兩者並列區分。6)經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第二條第二款提到公共企業或公司資本中過半數屬公共資本的企業(empresas de capitais maioritariamente públicos)。7)經第1/2013號法律修改的第11/2003號法律《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第一條第二款第(六)項等提到“公營企業、公共資本企業或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empresas públicas, empresas de capitais públicosou com participacao maioritaria de capital público),將三者並列區分。8)第10/2014號法律《預防及遏止對外貿易中的賄賂行為的制度》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條提到公共企業、國有化企業、公共資本企業、公共資本佔多數出資額的企業(empresa pública, nacionalizada, de capitais públicosou com participacao maioritaria de capital público),將四者並列區分。9)第16/202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營企業及公共資本企業(empresas públicase de capitais públicosda RPC)。上述澳門法例中表述的並列概念,其實是不夠嚴謹的,甚至是不正確的,在界分上是否清晰或存在相互涵攝的成份,另一種解釋就是所謂的並舉表述形式只是一種遞進強調的方式。根據諮詢文本的資料,公共資本企業與公共企業(公營企業)的內涵存在交叉而相互區別的關係。
三、小 結
根據諮詢文本的表述,本次公共資本企業的內涵覆蓋了葡萄牙法例規定的廣義公共企業但又有差異,比如公共企業實體的登記形式及法律性質,澳門社團法人並非作商業登記亦非公法人;同時也覆蓋了中國內地法例規定的國家出資企業的內容,但是差異在於內地企業或公司的概念,並不涵攝澳門公共資本企業實證類型之行政公益法人或基金。公共資本企業概念的科學定義,需考慮兩個基本特點,既是企業式的經濟單位,又是公共性質的法律實體。因此,公共資本企業一詞是否妥當存疑,或者,替換為公共資本實體更為合理。 (下)
陳德鋒
澳門青年法學會研究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