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宇:立工會法須解決勞動三權
【本報消息】《工會法》現正進行公開諮詢,工聯總會副理事長、議員李振宇表示,推動本澳《工會法》制定時,尤其在工會的範疇和功能、工會的組織和保障、工會內部機構和對外代表機構規制,以及不同工會之間關係的處理,應集思廣益提高立法質量。
如何認定真工會?
工會的範疇和功能問題上,李振宇指出,在自由結社前提下,本澳社團眾多,現已超過一萬個。當中,涉及僱員組成的社團共有四百五十個。《工會法》立法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如何認定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工會?如何將工會和其他社團相區分?這實際上也是其他國家、地區工會制度法治化過程中均面臨的問題。在此問題上,一個基本的標準是,不是任何自稱工會的組織都是法律意義上的工會,只有以“實質”推動和改善僱員勞動條件為使命的社團才是工會,才可適用《工會法》的規則。
工會的組織和保障問題上,李振宇表示,工會的保障主要涉及到僱員組織和參加工會的自由(個體結社自由),以及工會自身作為一個社團存在(集體結社自由)的保障。從本澳的實踐來看,工會作為一個以促進和改善勞動條件為基本目標和功能的僱員結社其應享有的特別保障,例如簽訂集體合同的自由、集體行動的自由及責任豁免規則等均沒有。
需符國際勞工公約
這些也是本澳《工會法》立法應重點解決的問題,涉及勞動三權即僱員應享有的自由結社權、集體談判權和罷工權。而這三項權利,環環相扣,是國際勞工組織相關公約中所確定的首要權利,若缺乏相應的立法配套,工會將無法有效開展活動,也難以實現促進和改善勞動條件這一根本目的。
制定工會內部機構
工會內部機構和對外代表機構規制方面,李振宇強調,從世界《工會法》立法和實踐來看,作為一個有着一定社會權力的組織體,《工會法》立法應在一定程度上設計好工會內部的組織體制、民主機制、少數人的保護機制和對外代表機制等,而不能簡單地將其等同於一般社團,內部管理問題完全交由社團處理或者通過會員“用腳”投票來解決。當工會可通過集體談判獲得社會權力時,這種純粹內部自治的模式是不足以維護社會利益和會員利益的。因此,《工會法》立法應為工會內部治理問題設置基本的尺度和標準。事實上,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參與者,各國各地工會也在不斷提高自身社團素養。
工會鬧雙胞怎辦?
不同工會之間關係的處理問題,李振宇指出,在結社自由前提下,同一行業可設多個工會團體,這也是本澳工會現狀的體現。當一個行業中存在多個工會,且不同工會代表同一企業中不同僱員時,或產生的問題是如何協調不同工會、不同僱員之間的關係?哪個工會更具有代表性能夠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
極端舉例,假如針對同一企業,有兩個工會的會員人數是一樣的,如何處理其代表性問題?若不同集體合同發生衝突,企業的經營秩序應如何維護?這些問題需在該法立法的過程中予以解決,這需廣大居民積極建言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