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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30日
第B06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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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十億貪官”二審改判死緩

張中生 (中新社)

晉“十億貪官”二審改判死緩

【中新社太原廿九日電】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十九日依法二審宣判中共呂梁市委原常委、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上訴一案。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中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張中生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來源不明財產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一九九七年至二○一三年,張中生利用擔任山西省中陽縣縣長、中共中陽縣委書記、山西省呂梁地區行署副專員、中共呂梁市委常委、副市長等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牟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十點四億餘元。張中生還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檢舉犯罪線索立功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張中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中生對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的部分不能說明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並罰。張中生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索賄情節。張中生的受賄犯罪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張中生認罪悔罪,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其本人及家屬積極配合贓款贓物追繳工作,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追繳,其積極檢舉他人重大受賄犯罪線索,二審期間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同時,綜合考量全案犯罪事實和情節,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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