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重大事項”強化事前監督
【本報消息】公監辦昨諮詢議員對《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意見。諮詢文本建議,建立“重大營運事項”,由負責日常運作的董事會制定提案,交股東會核准。不少議員關注如何強化事前監督,包括資訊透明、立法會的監督,避免事後監督無法挽救。
避免事後無法挽救
諮詢會昨上午十時在立法會大樓演講廳舉行,公監辦主任陳海帆、副主任廖志漢和職務主管趙淵出席。陳海帆介紹文本時提到,建立“重大營運事項”可規範公共資本企業在作出重大決策的過程中,應循的要件及程序,包括如何提案、論證、最後審議。
議員梁孫旭、李靜儀、林宇滔均認為,“重大營運事項”要有清晰客觀標準,加強資訊透明度,避免事後監督無法挽救。林宇滔冀董事會制定計劃時已有公佈,然後才交由股東會決定;企業的成立與否也應有公眾監督,舉例輕軌公司的設立就令人質疑合理性。李靜儀、羅彩燕都主張在重大資金運用上,要加強立法會事前監督作用。宋碧琪認為要強化事前監察,推動現行公共資本企業的改革。
政府分三階段監督
陳海帆回應稱,法律設計是作原則性規範,通過後有專責部門作細則性指引及規範,包括政府在公司資產的處置、 “重大營運事項”能否以金額劃分也會考慮,使標準統一。
她稱,企業的年度計劃、預算及中長期計劃,由公司執行政府的施政工作,以及根據所營事業的特質來制定。有關規劃需報主管部門,由政府作為股東通過審批、撥款,及後開始監控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度,到年底看項目是否得到切實執行,這就是“事前、事中、事後”監督。
涉保密合同須解釋
諮詢文本訂出“重大營運事項”的類型、原則,將來由董事會細化。而事項產生後,根據資料公開原則,如重大招標採購等資料會放上網,涉及保密合同則須向監管部門解釋,未必向公眾公開。如何強化事前監督,會在制定法律中考慮。而政府成立企業、資金運用跟“預算綱要法”或政府權限。
公司的審計方面,現行《商法典》不要求所有公司須做財務報表,將來所有公共資本企業必須做審計。如主管部門認為有需要,可外聘專業人士審計。
橫向監管自治基金
關於自治基金的監管,她指制度已基本成形,最遲明年首季公佈,冀對政府資助制度的統一範圍做得更廣泛。公監辦對自治基金的監管是橫向監管,不會改變自治基金縱向層級關係,這與公共資本企業管理不同。
此外,她重申期望明年首季啟動《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的立法程序,將法案交予行政會審議。
議員陳亦立關注離島醫院引入第三方機構營運,制度上可否監管。對於擴大制度的規範範圍至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趙淵指特區政府是企業出資人,作為企業股東,權力由《商法典》賦予。
股東會定人資薪酬
有不少議員關注企業的用人標準,趙淵指股東會是權威機關,可決定其他機關成員的選任及薪酬。現時冀透過監管部門、統一監管的制度,使權力行使更清晰化,劃清政府作為企業股東,與經營自主之間的關係。
特區作為股東,可將公司交予董事會、專業人士管理,避免出現“外行人管內行人”,“我哋有套制度管佢,又唔係取代佢,幫佢哋做晒任何決定”,這是制度制定的目標,在《商法典》的基礎上行多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