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十四人死亡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珠隧透水事故廿七公僕問責
【本報消息】廣東省政府認定造成十四人死亡的珠海石景山隧道透水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十二名涉及事故的工程負責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珠海副市長張宜生、胡新天等二十七名公職人員被追責問責。
該事故發生於今年七月十五日凌晨,施工中的珠海興業快線南段石景山隧道發生透水事故,十四名施工人員被困隧道內全部遇難。
廣東省政府昨日批覆珠海石景山隧道重大透水事故調查報告,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直接原因是隧道下穿吉大水庫時遭遇富水花崗岩風化深槽,因工程措施不當,導致右線隧道掌子面拱頂坍塌透水,湧入左線隧道致作業人員溺亡。
施工風險管控不力
該調查報告列出相關存在問題,主要包括中鐵二局三公司施工風險管控措施落實不力,未嚴格按照設計和安全規範要求施工;珠海興地公司未依法履行監理安全生產職責;珠海城建市政公司未按要求組織實施超前地質鑽探,安全檢查組織不力;珠海工程勘察院勘察報告未真實準確反映地質情況,勘察布孔、鑽探及巖芯採取率不符合規範;珠海吉祥爆破公司不具備安全生產許可條件,違法、違規實施爆破作業等。
該調查報告顯示,紀檢監察機關對事故屬地黨委政府、有關監管單位公職人員和國企人員共二十七人予以追責問責,包括對珠海原副市長張宜生給予政務警告處分,珠海市副市長胡新天、香洲區委統戰部長楊柳青給予誡勉處理;對珠海市公路事務中心主任顧勝傑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對珠海市公路事務中心副主任徐偉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對珠海市公路事務中心工程管理一部部長張和平、副部長李夫振,分別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科員。對珠海市住建局長彭甦、副局長呂植啟等二十名監管單位和國企人員,分別給予黨內警告、政務警告、政務記過、書面檢查或撤職等處分。
十二負責人負刑責
調查報告透露,珠海警方已依法對該事故十二名涉嫌犯罪的有關工程負責人採取強制措施,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十二人分別是中鐵二局三公司副總經理梁傑、項目部經理劉廣、副經理楊進成、總工程師鍾奎、安全總監陳小龍,珠海興地公司董事長盧艾勇、總監理工程師胡運彬、項目總監代表聶金偉,福建卓智公司法人盧瑞美、現場負責人王昌榕,珠海吉祥爆破公司項目技術負責人常根召,珠海華昕公司項目總監王開文。此外,珠海還對該批涉事企業和十六名相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部分企業被納入聯合懲戒“黑名單”管理。
此外,該調查報告還提出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要求珠海深刻吸取事故慘痛教訓,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切實做好涉水地下工程安全管理,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