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會者以輕軌為例關注問責
公資企評核須分類免不公
【本報消息】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陳海帆表示,由於公共資本企業的有效經營關係到公帑的合理運用及效益,因此評核指標很重要,公共資本企業種類很多,有些企業為實現社會效益,部分則為實現經濟效益,對此需要分類,否則評估標準時就會有不公平。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文本建議構建公共資本企業績效評核制度,企業應定期接受評核,評核結果會影響機關成員的薪酬及續任情況。在昨晚的公眾諮詢場上,有發言者認為績效評核制度應多元和細化,舉例輕軌雖然現時載客不理想,且須停駛半年維修,但將來可起重要的交通疏導作用,不應單純從載客量、使用費或服務人次作判斷。
規範專責部門
陳海帆回應稱,績效評估體系要考慮相當多的元素,尤其是注重社會效益的企業,目前輕軌主要以社會效益為主,將來成立的專責部門,會對企業的年度預算、年度計劃、中長期計劃作審核,及報上特區批准,以便企業具體執行。也會有事中監察企業有否達到預期實現的社會目標、經濟目標,執行年度計劃時有否計劃需要調整、增減。此外,當局會通過內部風險管控制度,將資金運用或重大投資風險減至最低。她表示,評核要細化很多元素,將來專責部門會設指引及作規範。
她稱,“因為有些企業不可能賺錢,賺錢也非其設立的初衷及目的”。因此,當局會因應不同企業的種類、不同目標宗旨、制度建設等指標進行評核,避免不公。在資訊公開方面,一方面參照現行制度,日後有關企業的機關成員的薪酬都在網頁公開,受到公眾監管。
成員承擔責任
另外,有與會者指出,輕軌營運不足兩年便停運整修,日後是否能有效監管公共資本企業,如何問責?陳海帆稱,問責方面,作為特區委任的公共資本企業各機關成員,無論董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都要履職盡職。文本建議由澳門特區或澳門特區其他公法人直接控股的公共資本企業應定期就其經營及運作情況接受評核,評核結果將影響機關成員的薪酬及續任情況。
她稱,倘證實公共資本企業機構成員對企業及公共利益導致損失時,有關成員還須就相關損害承擔倘有的民事、紀律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