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原董事長袁仁國判無期
【中新社貴陽廿三日電】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十三日消息,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十三日一審公開宣判政協第十二屆貴州省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原副主任袁仁國受賄案,對被告人袁仁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袁仁國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受賄逾億一
經審理查明:一九九四年至二○一八年,被告人袁仁國先後利用擔任貴州省茅台酒廠副廠長、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副董事長、總經理、董事長、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獲得茅台酒經銷權、分戶經銷、增加茅台酒供應量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一點一二九億餘元(人民幣,下同)。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袁仁國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袁仁國受賄二千○五十萬元係未遂;其到案後能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