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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30日
第A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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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簽防火安全法意見書

黃潔貞和陳澤武(右)

明確工務消防處理走火通道障礙物權限

二常會簽防火安全法意見書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舉行會議,續討論《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並簽署意見書,將排期提交大會審議。

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總結時表示,法案明確工務局及消防局處理走火疏散通道障礙物的權限,若屬固定物,如違法安裝的天台屋或樓梯鐵閘,由工務局處理;若屬可移動的障礙物,如雜物或垃圾等,則全部歸由消防局處理。

兩局住宅定義不同

法案建議,消防局或工務局人員因執行職務而進入住宅、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需獲負責人同意或取得司法命令狀。

陳澤武表示,消防局及工務局對“住宅”的定義不同,工務局根據《民法典》定義,消防局則根據居住用途使用准照的場所定義。舉例如有人在某工廠居住十多年,工務局會把該工廠視為“住宅”,但消防局考慮到防火安全的重要性,加上工廠不具有居住用途使用准照,因此不屬於“住宅”,毋須獲得司法命令狀亦可進入巡查。

顧及業界下調罰款

法案並建議同一用途、同一實體管理的非MA級特高樓宇,一個安全崗最多服務三幢樓宇。設安全崗的樓宇需確保有一名防火安全負責人,其義務包括發生火災時,向消防局通報及提供協助;持續更新載有該等工作有關事件的記錄簿冊,並保存該簿冊五年等。陳澤武表示,政府聽取了委員會意見,把防火安全負責人違反義務的罰款,由最初的二千至二萬元,大幅下調為三百至二千元。因考慮到防火安全負責人多數由完成消防局防火安全培訓課程的管理員擔任,罰款過重或導致物管公司請人難,或引致加管理費。

法案最終文本亦聽取委員會意見,取消了負責編制防火工程系統的一方不可兼任執行檢查系統的職務,因為負責編制及安裝工程的公司通常都會提供維修保養服務。至於附加處罰方面,法案最終建議轉為不可申訴後才執行附加處罰,以免出現申訴得直但已執行附加處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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