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入伙滿十年及往後每五年需保養維修
都市建築法訂明業主責任
【本報消息】《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昨獲立法會大會細則性通過,自公佈滿一年後,業權人應自樓宇入伙十年後及往後每五年保養維修,若被發現嚴重違反保養及維修義務,可被罰款。官員強調保養及維持樓宇良好狀況是業主的責任,不能僅靠工務局巡查和驗樓。
若危害安全將重罰
細則性審議法案的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引介法案重點內容。焦點的第十五條保養及維修義務,提案人強調並非引入強制驗樓義務,而是“要求業主承擔保養及維持樓宇良好狀況的責任”。條文規定建築物業主應自入伙後滿十年,以及之後每五年為樓宇進行保養及維修工程。如有人投訴或工務局發現樓宇缺乏保養,工務局可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維修保養。
雖然法案沒有直接規定不在上述期間內進行保養及維修建築物的法律後果,但若業主嚴重違反保養及維修義務,引致出現嚴重危害、公共衛生或人身安全情況,工務局將會按法案第四十二條予以處罰,對自然人科五千元至二十萬元罰款,對法人科一萬五千元至五十萬元罰款。
對不提交“樓宇狀況報告”,自然人科二千五百元至五萬元罰款,法人科五千元至十萬元罰款。議員蘇嘉豪、宋碧琪、區錦新、李靜儀、崔世平都關注到如何執法,尤其是當大廈共同部分缺乏維修保養時。宋碧琪指,管委會除擔心罰款“上身”,現時仍有不少大廈未成立管委會,認為在目前大廈管理條件不具備情況下,增加行政責任,可能適得其反,提請單獨表決第十五條。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解釋,增加處罰條文,乃現行法律已訂明大廈每五年須維修保養,惟無法律後果無人執行。工務局長陳寶霞指,現時工務局有進行驗樓工作,但人手不足應付全澳的大廈,引入“樓宇狀況報告”,旨在強調小業主的維修保養責任,冀業主盡早保養大廈,以免問題惡化,到時損失更大。
共同部分住戶分攤
陳寶霞並強調,罰款由業主支付,有的單位由法人持有,因此有針對法人的處罰條文。涉及樓宇共同部分的問題,罰款按樓宇分層登記表的比例攤分,不會處罰管理機關。最終第十五條條文在宋碧琪、施家倫投棄權票下獲大部分議員贊成通過。
陳澤武引介法案時提到,本法案的處罰制度有三項刑事犯罪,包括違令、偽造責任書及工程記錄簿,撕毀或更改當局通知。另行政罰款金額大幅增加,且每項罰款的上限相距較大,提案人解釋考慮到違法者可透過有關違法行為取得巨大利益,例如取得大量的使用空間,因此需訂定較高的罰款額,以增加阻嚇力。日後工務局作出處罰時,將按本法案第四十四條規定,考慮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以及其造成的傷害、違法者的過錯、所獲得的利益,以及違法者的經濟狀況及過往行為等。
同時該局亦會作出內部指引,供執行的相關工作人員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