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國旗法及配套法規內容
因應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國旗法的決定和關於修改國徽法的決定,為切實執行有關決定,確保上述全國性法律在澳門特區得到正確和有效實施,特區政府根據《澳門基本法》和修改《國旗法》及《國徽法》的原則、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對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及第五/二○一九號行政法規《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進行了相應修訂和完善,現為大家介紹有關主要內容。
修改第五/一九九九號法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倡導居民在適宜場合使用國旗,明確居民在莊重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以表達愛國情感。二、完善國旗、國徽的尺度規定,使用非通用尺度的國旗、國徽,須按通用尺度比例放大或縮小;國旗、旗桿及國徽的尺度須與使用的目的、所在場所、周邊建築物及環境相適應,不得以有損國旗或國徽尊嚴的方式展示或使用。三、完善國旗下半旗誌哀的規定,並規範特定人士逝世時可覆蓋國旗的情況。四、完善國旗、國徽的使用規範,包括禁止將國旗、國徽及其圖案使用於外觀設計專利,禁止將國徽及其圖案使用於日常用品;禁止倒掛、倒插或隨意丟棄國旗,違者可科處罰款。五、完善有關國旗、國徽教育的相關規定,在國歌已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基礎上,將國旗、國徽的內容也納入其中。同時,在原有新聞媒體配合開展國歌宣傳工作的基礎上,相應增加了國旗、國徽的內容。
修改第五/二○一九號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新增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地點,具條件的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幼兒教育學校,以及校本部設於澳門特區的公立和私立高等院校,不論是否開辦全日制課程,亦須在指定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同時,增加特定大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須在指定日子展示或升掛國旗及區旗。二、對於法定地點以外的政府建築物、辦事處或場所,在重大慶典和節日升掛國旗,無須預先徵得行政長官批准。三、新增國家憲法日(十二月四日)為指定地點須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的重要節日,並規定由市政署管理的大型廣場和公園等公共地方,須在重大慶典和節日展示或升掛國旗和區旗。四、明確升國旗儀式的禮儀規範,舉行升旗儀式時,須奏唱國歌,儀式期間在場人士須面向國旗肅立、行注目禮或按照規定要求敬禮,不得作出有損國旗尊嚴的行為。五、新增訂定活動結束後國旗和區旗的處理方式,如舉辦活動期間展示或使用國旗和區旗,活動主辦者在活動結束後須收回或妥善處理活動現場的國旗和區旗。六、新增行政長官辦公室網站、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口網站、立法會、法院及檢察院的網站,以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網站須在首頁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圖案。
敬請各位市民留意,新修訂的《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及《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已於今天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並將於明天開始生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新修訂的《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及《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行政法規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三九八號中航大廈廿一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聯絡方式。)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