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與未成年人性交易觸犯刑法
司警接連偵破涉及操控未成年人賣淫的案件,涉案者操控女子賣淫,賴以為生,已令人不齒;若當中更涉及未成年人,更加可恥。而“嫖客”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在本澳同樣犯法。
司警今次偵破涉嫌操控未成年人賣淫案中,除涉案操控者犯法外,當中疑從事賣淫的十七歲內地少女聲稱來澳短短兩日,已為五名嫖客提供性服務。為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等,在二○一七年年中,當局修改《刑法典》相關法律規定,任何人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不論未成年人同意與否,還是付款購買性服務,一律犯法,司警正追尋涉案“嫖客”下落。
警追尋嫖客下落
根據《刑法典》第八/二○一七號法律中第一百六十九——A條規定,“與未成年人進行性交易”;一、行為人藉給付或承諾給付報酬或其他回報,又或透過第三人作出上述給付或承諾,與十四歲至十八歲的未成年人進行重要性慾行為者,不論有關報酬或回報為給予未成年人或第三人,處最高三年徒刑。
二、如以上款規定的方式作出的重要性慾行為是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的行為,則行為人處最高四年徒刑。三、犯罪未遂,處罰之。
社會環境越趨複雜,本澳現行涉及性罪行刑罰是否有足夠阻嚇力?當局須深思,審時度勢,適時修法,加重刑罰,讓性犯罪者罪有應得。
本報記者 逸 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