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犯罪二問
網上應慎言
問:有人在網上訴說不滿其家門前違例泊滿電單車,而另一名網民建議他將電單車“一把火燒清光”,這樣在網上隨口說說是不是違法的?
答:根據法律的規定,任何人如透過互聯網煽動他人實施某一犯罪,即使沒有人被煽動作出有關的犯罪行為,亦已觸犯“公然教唆犯罪”罪,一經定罪,行為人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三年。
居民的言論自由雖然受到法律的保障,但也不能利用網絡平台,來侵犯他人的名譽或妨害社會的公共秩序。本局呼籲各位,在網上發表言論時切記慎言,勿以身試法。
偷拍他人放上網
問:我在店舖購物時遇到店員態度惡劣,遂拿出手機準備拍下店員的行為,朋友勸阻我說這樣可能會惹上官非,請問我這樣做真的不合法嗎?
答:很多人都對攝錄行為存有誤解,以為將隨手拍攝到的他人行為影片上載至網絡不屬違法,但其實不然。在澳門,未經他人同意拍攝其影像,屬刑事違法行為。
根據《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他人意思,且在非屬法律容許之情況下,以相機攝取他人、或拍攝他人,即使行為人係在其本身正當參與之事件中為之者,即構成“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一經判罪,可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此外,根據第一一/二○○九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第十二條第二款以及《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b)項的規定,將拍攝到的影像上載到互聯網的行為構成“加重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可處最高兩年八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三百二十日罰金。
故此,在澳門,未得對方同意而攝錄他人影像,或將其上載至互聯網均屬犯罪,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司法警察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