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維持兩土地批給失效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終審法院於六月十八日及廿三日裁判兩宗涉及行政長官宣告土地批給失效的案件。
第一宗案件涉及的是澳門半島“南灣湖計劃”D區二地段的土地,面積為八千五百二十三平方米,承批人為華景灣置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土地租賃的有效期為廿五年,由簽訂公證書之日起至二○一六年七月三十日屆滿。行政長官於二○一八年五月三日作出批示,以租賃期限屆滿而土地未被利用為由,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第二宗案件涉及一幅位於氹仔島、鄰近卓家村路,面積為八百八十六點七四平方米的土地,承批人為卓開(由新信明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代表)。根據批給合同規定,有關土地僅作農業用途,租賃期間為五十年,自最初批給之日(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廿五日)起計至二○○二年十二月廿四日。其後,該土地的批給獲續期至二○一二年十二月廿四日。二○一二年六月廿一日,承批人再提出續期申請,但申請被當局否決。二○一九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長官作出批示宣告上述土地的批給失效。
經審理,合議庭裁定上述兩宗案件的上訴均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