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溝通 合作不會延遲
博彩企業與中小企的合作過程中,由於供求雙方規模存在差異,供貨方往往需從外地調運貨品,在合作初期存在時間差,甚至影響到供貨時效性。從本澳法律來説,相關術語稱為“給付期限”與“給付遲延”。貨品購買人,即本澳某大型博彩企業,對於供貨方,即某洋行,在合作初期即使其未能準時送貨,亦保持善意,攜手度過三個月磨合期,使得合作滿足該博彩企業要求,為中小企發展提供試錯空間,體現高度商業合作精神。這種寬容的合作行為,如在某些履行期限延遲出現而給予供貨方一定寬限,從本澳法律的角度稱為合同内容的變更。
給付遲延在《民法典》中有法律條文具體規定,如對於給付期之確定,該法第766條,一般情況下由當事人基於給付本身之性質或交易習慣而約定,例如對於奶茶粉的供應,就需根據客戶要求對保質期等有嚴格要求,在履行供貨義務時,期限當屬重要事項。若出現延遲,按照本法的規定,又細分幾種情況,就遲延的當事方而言,分為債權人的遲延與債務人的遲延,對於前者而言,本法第802至806條規定更為詳細,不予贅述。另一情況即債務人遲延,在《民法典》中又分為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遲延和可歸責於債務人的遲延。前者如發生颱風,造成外地供貨遲延,當然,在本法第779至786條中,分類更為細緻,如客觀不能、暫時不能等,對於暫時不能履行,債務人無需對該遲延負責。可歸責於債務人的遲延,其責任不言自明,情況嚴重者,如符合第797條,遲延使得債權人已喪失其於給付中利益,例如相關企業的大型宴會所需的特殊配方之咖啡粉因延遲而失去供貨的意義,視為債務不履行,即違約。
儘管遲延履行影響甚大,若善意溝通磨合,定不誤合作雙贏的到來。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王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