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公職招聘制度的修改
身兼行政會發言人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日前表示,行政會已完成討論修改公職招聘制度。為避免浪費開考的行政資源,未來投考公務員需繳交報考費,以及將增設“特別開考”,透過集中各公共部門的同類型人才空缺數量,再統一開設專業能力考試等。經修改後的公職招聘制度,預計將於七月生效。就向投考人收取報考費一事,司長強調該費用為象徵式收取,並非為對沖舉行開考的支出,而是要減少投考人報考後不出席考試的情況,避免浪費資源,並舉例不是所有面向市民的公共服務都是免費,部分會出現收費的情況。
盡快公佈考試日期
首先,對於公職局認為收取報考費能減少投考人隨意報考而不出席考試的情況,筆者認為作用有限,相關措施推行後,或許未必能達到政府的預期效果。畢竟,在報名時已決定不出席將來的考試,相信只佔極少數。儘管現時可透過電子方式報考,減省考生所花費的時間成本,但反觀以往未有電子報考方式時,仍然出現較高的缺席率。歸根究柢是投考人在報考時不知道具體的考試日期,未能預先安排,導致部門公佈考試日期後,考生迫不得已因為工作或個人原因缺席考試,筆者認為這種情況佔據了絕大多數考生缺席考試的原因。因此,僅僅透過收取報考費,而不是力求盡早公佈考試日期,讓考生提早準備,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方法。
此外,以非所有公共服務都是免費獲得,藉此為收取報考費當說辭,或許不太適合。根據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9條第1款的規定:“擔任公共職務時,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專門為公共利益服務……”這是公職人員的義務。換言之,公職人員是協助政府向市民提供公共服務,其行為本身是在謀求公共利益。特區政府招聘公職人員,性質理應屬謀求公共利益,而不是視為向市民提供公共服務,因此以提供公共服務為例子,向投考人收取報考費,本身就站不住腳。
當然,筆者亦明白特區政府希望藉收取報考費來提高考試的出席率,避免造成行政資源浪費。在實務操作中,投考人數減少將可使整個開考程序進展得更快,但考慮到招聘公職人員是為謀求公共利益,倘以增加報考成本來降低投考人的數量和投考意慾,實在與政府招攬人才的原意本末倒置。從筆者身邊的朋友來看,甚少有人在投考公職時,能一擊即中,往往透過參加多次的開考來吸收經驗,隨着工作及人生閱歷越來越豐富,才能通過考核。單以一次性通過綜合能力試及專業能力試,就需要六百澳門元的報考費,倘參加多個部門的開考,報考成本將激增至上千元,甚至是數千元。
特別開考似是央聘
另外,筆者樂見本次修改引入“特別開考”的制度,該制度主要是為了減省部門各自開考的行政成本,亦可讓考生不需要為同一職位參加多個考試。儘管張司長強調“特別開考”與二○一一年的中央開考不同,但筆者看來,新制度其實與中央開考的本質如出一轍。
還記得二○一九年審計署完成公務人員的招聘及甄選制度之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指出當年中央開考的問題主要有兩點:一是人員錯配,二是時間冗長。根據公職局的資料顯示,二○一二至二○一六年填補職位空缺的執行百分比,高級技術員只有15.44%,技術輔導員只有44.53%。由於公職局未能適時回應公共部門的人力需求,亦間接促使文化局以不法方式填補人力資源的事件發生。
儘管中央開考曾出現嚴重問題,但筆者仍認為該制度有其可取之處,主要體現在可節省部門各自開考的行政成本、統一淘汰標準,減少不公平的情況及避免考生為同一職位多次參加開考。但當時公職局在輿論批評下,未能針對中央開考的問題優化,反而再推出由公職局負責綜合能力試,部門各自負責專業能力試的統一管理開考,是一種制度倒退。所以,公職局今次決心再推行“特別開考”制度,筆者樂見其成。
部門選擇權較被動
政府對招聘制度的修改,除力求提高考試出席率外,亦朝縮減開考日程及期限為目標,包括規定只有開考通告需於公報刊登、投考人初步名單不設除名機制等,相信上述措施有助解決以往中央開考時間冗長的問題。特區政府規定“特別開考”的投考人可根據成績排名優先選擇任職部門,將有助減輕人員錯配的情況,但未必能完全排除。畢竟,除了投考人選擇部門外,部門亦應具有選擇權,亦只有部門才清楚知道考生的過往學習及工作經驗,是否較其他合格者更適合在自身部門工作。但在新的招聘制度中,公共部門的選擇權較為被動,但比起中央招聘完全沒有選擇權,現時制度已有所進步。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如要提高考試的出席率,特區政府應在公佈開考通告時,說明預計的考試日期,以便投考人能及早作出適當安排。倘投考人如期出席考試,不論合格與否,特區政府亦應向其退回有關報考費用。另外,特區政府亦可考慮仿效大學招生的方式,要求投考人報考時填寫優先志願,在最後成績名單公佈後,由各公共部門根據考生填寫的志願選擇考生,適當將選擇權還給部門,倘各公共部門都沒有優先屬意人選,則可按考生的最後成績排名先後,根據其之前填寫的志願來作分配。
李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