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都市建築法案新文本
酒店入房搜證擬毋須搜查令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續審《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新文本建議將“住宅”的定義與防火安全法統一,即“查屋紙”登記用途為住宅才被定義為“住宅”,意味着日後工務局人員要進入住宅搜證或檢查,而住客或屋主不同意的情況下,則需要取得法庭司法命令狀。由於酒店房間不被定義為住宅,工務局人員無須取得司法命令狀便可入內搜證。
會議昨上午十時舉行。會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向傳媒總結表示,會上審議了政府六月四日交來的新工作文本,新文本大部分內容都採納了委員會及顧問團的意見,委員會表示認同,只是有部分中文字眼待修飾完善。下次會議將邀請政府代表回答議員提問。
住宅定義據查屋紙
陳澤武表示,法案建議工務局人員須事先取得司法命令狀後,才可不經任何人同意進入住宅搜證。由於“都建法”原文本對“住宅”的定義較廣泛,例如酒店客房、或歷史原因遺留的部分商業用途但是用作住宅用途的都視為“住宅”。但防火安全法對“住宅”的定義較簡單直接,就是“查屋紙”用途為住宅。他指,由於工務局人員若不能及時進入天台屋、僭建單位等搜證或檢查,或會影響樓宇結構、人身安全、衛生狀況等,因此政府參考採用防火法對於“住宅”的定義,依據“查屋紙”登記用途為住宅才須要取得司法命令狀搜證,委員會對此沒有特別大意見。
另外,附加處罰的執行時間方面,“都建法”參照防火法案的建議,修改為待行政申訴完結便可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