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監辦:統一自治基金資助制度
【本報消息】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表示,當局已開展立法前期工作,制訂統一的自治基金資助審批制度,聽取公共部門和實體意見和建議,以達至不同資助計劃在規則層面實現統一化及標準化。
議員蘇嘉豪書質批評政府無視第二 /九九 /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規定,放任社團迴避資助帳目透明的法律責任,並詢問政府何時重新遵守該法,確保受資助社團須依法公開相關帳目。
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表示,特區政府在向私人或社團提供財政資助時,依據第五四 /GM /九七號批示及其他相關法律。但不論是第五四 /GM /九七號批示或八月九日第二 / 九九 /M號法律,都已生效超過二十年,立法者是因應二十多年前本澳社會狀況而制訂。有具權限批給社團資助申請的自治基金,由兩個增至二十多個,登記社團亦由一千七百個大幅增加至約一萬個,現行法律已難以滿足社會對公帑運用合理性及透明度的監督訴求,有需要全面檢視及更新完善。
今年度施政報告提到加強監管自治基金,重點改革和完善自治基金的管理、資助審批和公開制度。為貫徹落實特區政府施政方針,該辦已展開相關立法的前期工作,制訂統一的資助審批基本制度,並將聽取相關公共部門或實體的意見和建議,以達至不同資助計劃在規則層面上實現統一化及標準化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