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認別証”
澳葡當局在以往多次發出統一身份證件的嘗試當中,最後一次而且是最接近成功的一次,是上世紀八十年代擬發出的“電腦認別証”。這裡用“証”而不用“證”是當時的翻譯使然,並非筆誤;而“電腦認別証”指澳門本地的身份證件,與葡萄牙認別證沒有關係。
當局在構思發出“電腦認別証”之前,曾考慮以非葡籍認別證取代由警方發出的身份證。由於警方身份證僅用於說明持證人與澳門的關係,並非真正的身份證,又由於認別證並無註明首次發證日期,澳葡在七十年代與港英當局磋商時,被對方以未能證實持證人的居澳年期為理由,不接納其為有效證件作訪港用途。
在高斯達就任澳督,並正式承認警方身份證具身份證明的用途後,便構思發出一種本地適用,又可用於赴港的統一證件。原擬交給民政廳負責,卻遇上“民政廳大地震”事件,於是在一九八四年另設澳門身份證明司,並從葡萄牙聘人來澳專門負責;又頒佈法令建立認別證制度,計劃從次年開始發放“電腦認別証”,為期十五個月,期間還編訂相關的電碼和粵語譯音的字音表,為“電腦認別証”附註中文姓名電碼,基本為解決漢字譯音不統一的亂象創造條件。
根據設計方案,“電腦認別証”的大小與信用卡相同,正面登載持證者的中葡文姓名、中文姓名的電碼、出生日期、出生地點、父母姓名、婚姻狀況、國籍、首次領證日期、本次證件發出日期、證件到期日,並以激光技術刻印持證人的容貌;背面為持證人的指模和簽名。
計劃發放“電腦認別証”的過程,可謂波折重重。首先,當局耗資六百萬元(現值約二千萬元)購置整套系統和設備,但遇上採購程序延誤。更要害的是,由於在新制度下葡籍認別證申領手續與葡萄牙本土有別,影響其法律效力,因而需要先通過里斯本的立法程序給予承認之後,才可同步發放“電腦認別証”。
到了一九八六年底,當局又發現原先訂購的過膠機影響證件成品的質量,甚至有可能需要完全更換製作證件的卡紙,發證工作再三拖延。而有關承認由澳門發出的葡籍認別證效力等同葡萄牙本土的法令,結果待到一九八九年才頒佈,但此時澳門已進入政權交接過渡時期。而中方此前在簽署《中葡聯合聲明》時,提出了“特別行政區居民”這個對澳門而言屬於全新的法律概念,新身份證的發放事宜需要通過中葡聯合聯絡小組磋商之後才能實施。“電腦認別証”的發放計劃無疾而終,取而代之的是一九九二年建立的居民身份證制度。
顯然,當局在法律和技術層面都沒有充分準備的背景下,便匆匆頒佈新的證件制度,盡早發放“電腦認別証”的想法純屬一廂情願,印證“欲速則不達”的道理。而“電腦認別証”在很多方面又與我們今天持有的身份證相似,它可以說是難產的前身。
陳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