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兩年前非法集結被判監十四月
黎智英涉三案共囚廿月
【新華社香港廿八日電】反中亂港分子黎智英等十人涉嫌二○一九年十月一日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該案件廿八日在香港特區區域法院審理。黎智英被判監禁十四個月,連同早前其他非法集結案,共被判處監禁二十個月;其餘九名被告分別被判處緩刑或監禁。
陳李梁何判年半
當日被判刑的被告人組織及參與了二○一九年十月一日發生於港島區的非法遊行。十名被告分別為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及蔡耀昌。五月十七日,十名被告已各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中吳文遠及蔡耀昌兩名被告還分別承認一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此外,首四名被告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還被控於二○一九年九月三十日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該四人五月十七日也已全部承認控罪。
除黎智英外,楊森、何秀蘭被判監禁十四個月,吳文遠被判監禁十四個月十四天,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各被判監禁十八個月,蔡耀昌、單仲偕分別被判監禁十四個月、緩刑廿四個月。
該案部分被告有刑期同期或分期執行。其中,連同早前其他非法集結案被判監禁的十四個月,黎智英刑期整合為共監禁二十個月。黎智英於二○一九年八月十八日、八月三十一日組織以及參與非法集結,四月十六日已被香港特區區域法院判刑,前兩案共被判處監禁十四個月。
目前,黎智英還有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欺詐等多起案件在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