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前年國慶日參與未批准遊行
黎智英等十人認非法集結
【香港中通社十七日電】香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十名被告,涉二○一九年十月一日在香港島非法遊行,十七日在香港區域法院承認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庭將於廿八日(即下周五)判刑。
本案涉及十名被告,從首被告至第十被告依次為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何俊仁、楊森、何秀蘭、吳文遠、黎智英、單仲偕及蔡耀昌。他們一同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全部被告認罪;並另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除吳文遠及蔡耀昌認罪外,其餘八名被告不認罪,獲法庭存檔處理。此外,陳皓桓、李卓人、梁國雄及何俊仁另承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法官裁決廿四日聽取各被告求情,並將於廿八日判刑。
當日下午,控方陳述案情並於庭上播放新聞直播片段。控方表示,二○一九年中開始,香港的示威活動屢屢發生暴力衝突。時任民陣副召集人的陳皓桓計劃在國慶日,於維多利亞公園舉行集會,並遊行至中環再舉行集會;警方因應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發出反對通知書,民陣就警方決定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其後駁回上訴。
據悉,有關十名被告中有六人,早前涉及二○一九年八月十八日及八月三十一日的非法遊行,並已被法庭定罪和判罰。其中,梁國雄被判監十八個月,黎智英和李卓人已各被判監十四個月,何秀蘭被判監八個月。何俊仁和楊森則分別被判監十二個月和八個月,但獲緩刑。除李卓人、梁國雄、黎智英及何秀蘭外,其餘六名被告暫准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