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監管和用藥安全
在新冠肺炎疫情下,有市民因無法到外地醫療機構覆診而郵寄藥物回澳自用,但市民須注意郵寄藥物到澳門會違反《對外貿易法》的相關規定,屬於行政違法,海關會作出起訴及扣押相關藥物;而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對於有市民無法到外地醫療機構覆診,但同時確實有需要郵寄藥物的情況,衛生局與海關已達成共識,並有協調機制處理及協助市民取得郵寄的藥物,但仍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另外,由於處理郵寄藥物程序需要一定時間,倘市民的藥物已用完,建議市民攜同病歷或藥物到本地醫療機構尋求協助。
同時,衛生局提醒市民,在沒有到醫療機構就診的情況下,單純依賴從外地寄藥回澳醫治,由於當地醫生並不了解病人最新情況,未必可以準確配合病人的最新病情需要。因此,倘市民未能到外地覆診,衛生局建議市民在本地醫療機構就診並補充相關藥物。
此外,任何銷售藥物的場所必須領有衛生局發出的准照。美妝店、格仔店、便利店等店舖沒有領有衛生局發出的准照,不可以向市民供應藥物,否則會觸犯本澳藥物業活動相關法令規定。衛生局提醒商號負責人注意在場所展示及供應的產品的分類,倘產品分類屬於藥物、中成藥或傳統 /(天然)藥物,商號必須領有由衛生局發出的准照後方可銷售,並且只可由持有藥物出入口牌照的商號進口,且每次進口須獲衛生局的預先許可。至於產品分類,商號可向衛生局藥物事務廳提出申請,有關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詳細可瀏覽衛生局網頁www.ssm.gov.mo。
透過網絡社交平台或智能手機社交軟件群組等平台購買的藥物,由於其來源不明,運輸及保存條件均不確定,因此該等藥物的質量及安全性沒有保障,使用後可能會對自身健康構成風險。另一方面,市民通過網絡郵購藥物,亦會觸犯本澳《對外貿易法》的規定。衛生局在此呼籲市民不應網購藥物使用。此外,目前本澳法律規定,任何銷售藥物的場所必須領有衛生局發出的准照,如果商家在沒有相關准照下售賣海外代購的藥物,會觸犯本澳藥物業活動法令以及《對外貿易法》的規定,衛生局同時呼籲業界不應從事無牌賣藥的違法活動。
如果市民家中存有過期藥物,由於過期藥物的藥效會降低或失效,市民不應該繼續使用,同時應定期檢查家中藥物,如有過期、變質、或者標籤不明確的藥物,可送到各區衛生中心、仁伯爵綜合醫院或藥物事務廳的藥物收集箱,衛生局會將收集到的藥物送到“澳門特殊和危險廢物處理站”作統一銷毀處理,避免因隨意棄置藥物污染環境或有人將之繼續使用,消除藥物安全隱患。
藥物事務廳稽查暨牌照處 黃海紅 藥劑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