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缺檢驗保養可致停用
【本報消息】工務局代表昨日在《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新聞發佈會上指出,將來有關責任人需要聘請維修保養公司進行升降設備日常的維修保養,以及新增聘請檢驗實體負責升降設備的年檢。工務局有權抽檢升降設備、調查設備發生的意外,以及停用不符合要求的設備。
維修檢驗四十對一
對維修保養實體及檢驗實體的架構和人員要求方面,文本建議除必須取得相關業務的專業認證外,前者要求最少包括一名全職維修技術員及一名全職保養員的編制;後者則最少包括兩名全職技術指導員及四名全職檢驗員的編制。
文本提到,責任人須與維修保養實體簽訂服務合同,包括日常檢查、維護及維修;倘責任人超過三十日未與維修保養實體簽訂保養合同,升降設備的檢驗合格聲明書即告失效;檢驗實體是“守門員”的角色,其責任是為升降設備進行檢驗、調查、編製報告及簽署檢驗合格聲明書。
只有經其檢驗及簽署了合格聲明書的升降設備,才能運行,對比起維修保養實體,其對人員要求更嚴格。當局坦言,現時的維修保養實體暫有四十多家,檢驗實體則有一家,相信法律推出後會有新公司成立。
工局有權抽檢設備
傳媒關心立法後,若大廈沒有對升降設備進行年檢,有什麼罰則?工務局代表表示,當檢驗合格聲明書失效、沒有簽訂維修保養合同,或經工務局着令,責任人須停止使用升降設備。文本建議,檢驗及維修保養實體違反法律要求,可處一萬至四十萬元罰款。工務局代表稱,對作為第三方的檢驗實體,罰則會較嚴厲,科處四十萬罰則是涉及檢驗實體不誠實而作出。另外,倘升降設備發生意外,或有機會導致死亡或嚴重受傷,責任人應立即停止該設備使用,並盡快以書面通知工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