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諮詢四十八天 涵蓋升降機扶手電梯等
升降設備擬須登記年檢
【本報消息】姍姍來遲的《升降設備法律制度》今起公開諮詢,至六月十五日,為期四十八天。諮詢文本建議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作登記,聘請維修保養實體進行恆常的保養和維修,聘請檢驗實體進行每年一次定期檢驗,並在電梯當眼處張貼檢驗合格證明書。否則會有罰款,又或累及電梯被停用。土地工務運輸局強調立法目的是預防、推動電梯安全性,並非罰人。
工務局昨日下午三時舉行《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公開諮詢的新聞發佈會,由工務局長陳寶霞,公共建築廳技術員陳偉雄,城市建設廳高級技術員嚴學明,法律廳高級技術員Fernando Pedro Quarsema及局長辦公室高級技術員巢樹恆主持。
清晰持份者權責
陳寶霞表示,政府正進行“升降設備法”的草擬工作,在二○一三年推出的《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基礎上,參考歐盟有關升降設備的最新標準、本地相關建築法例,及總結過去實務工作經驗,期望透過制度化及規範化管理,令升降設備的使用更有安全保障。
諮詢文本分為五個章節,建議清晰各持份者的權責、規範維修保養及檢驗實體,以及明確各項流程和要求等。升降類設備適用範圍包括載人升降機、載人及貨物的升降機、車輛升降機、電動扶梯、電動步道及載客用平台(行動不便人士平台);並不包括別墅、單一業權低層樓宇及純貨物的升降設備等。
違法可罰四十萬
文本建議,責任人(業主、承租人、業主會或管理公司)須在法律公佈日起一年內,向工務局登記升降設備,並獲取設備編號。責任人須聘請維修保養實體對升降設備進行恆常的保養和維修,及聘請檢驗實體進行每年一次定期檢驗;在完成每年年檢後,可透過檢驗實體申請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並於設備當眼處展示。倘責任人容許不具備有效檢驗合作聲明書的設備供人使用,或檢驗及維修保養實體違反法律要求等,依情況可科處一至四十萬元的罰款。文本並建議設有“過渡”,現有升降設備須在法律生效三年內作出必要改善。
全澳九千升降機
工務局表示,全澳已登記的升降類設備共九千二百多台(升降機七千五多台、自動扶梯一千六百多台、自動行人道五十台),當中受行政牌照監管及行政部門管有的升降類設備佔五千二多名、私人管轄的升降類設備佔四千多台。在四千多台私人升降設備中,已申報及張貼電梯檢驗聲明書的有二千四百多台,約佔七成,反映業主對維修保養及年檢意識較高。
局方又稱,指引自一三年推出至今,即使非強制性,但運作情況尚算可以,暫時錄得涉及電梯機件意外只有一宗。年檢設為每年一次,是因鄰近地區都普遍以一年為標準。“升降設備法”是今年度施政報告的立法項目之一,局方將全速跟進諮詢及立法工作。
三無電梯須停用
文本建議業主須聘請維修保養及檢驗兩家公司,會否間接影響管理費增加?陳偉雄以公共升降機判予一家檢驗公司為例,指費用不太昂貴,相信每戶業主分攤的費用未必太多。至於“三無大廈”(無業主會、無管委會、無管理公司)若沒有年檢或張貼聲明書,會有何後果?工務局表示,立法後,“三無大廈”若無年檢會有罰則,大廈電梯亦須停用。又稱,現時好多唐樓都有進行電梯的申報及年檢,通常會推舉一名業主負責跟進相關事宜。
陳寶霞表示,住宅責任人主要是聘請維修保養及檢驗實體,不難履行,呼籲居民為了電梯及自身安全性配合登記及年檢。又相信部分沒有申報的大廈未必沒有聘請維修及檢驗公司,只是因為法律沒有強制申報。
多渠道交回意見
工務局已開設《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專題網頁(https://www.dssopt.gov.mo/zh_HANT/elevator),上載諮詢文本、小冊子、圖文包等內容,公眾可於網上填寫意見表,或以郵寄、親臨、傳真及電郵等方式交回意見表。諮詢期間設五場諮詢會,兩場公眾諮詢場分別為五月八日(周六)及五月二十二日(周六)、業界諮詢場為五月十五日(周六)。社團諮詢場為五月二十七日(周四)及建築業界諮詢場六月三日(周四),欲參加諮詢場須提前報名,出席當日亦須配合防疫要求,佩戴口罩、探測體溫及出示個人健康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