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品的形成邏輯
藝術作品的創作是一個具有典型案例意義的過程,具體可以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藝術品的判定。正如英國已故著名美學家E.H.貢布里希(E.H.Gombrich)在其名著《藝術的故事》①中所說“實際上沒有藝術這種東西,只有藝術家而已”。因此藝術家的立意、觀念、創作思路、工作方法和風格才是藝術作品形成其獨特價值屬性的關鍵,而其他的生產、製作、加工與推廣都屬於實現其價值的手段和途徑。其中道理是由對藝術作品的評判標準決定的。若具體而言,其中可延展為兩個層面。
第一個層面,創作者身份與藝術品判定。
創作者的藝術家身份是判定製造物是否是藝術品的關鍵。也就是說,具有被公眾認定為且具有持續“藝術家”身份的創造者的製造物才有可能被世人公認為是藝術品,反之,其屬性就有可能被錯認為是具有偶發性、非持續性或沒有明確藝術創作意圖的人工製造物,而非具有藝術價值的藝術品。因此,創作者的“藝術家”身份是“人工造物活動”可被稱之為藝術行為的關鍵。需特別強調的是,在此過程中體現創作者“藝術家”身份權力屬性的具體內容裡,除其製造藝術品物質化內容的所有行為都將被認定為具有藝術價值的藝術創作活動外,對作品“署名”也將是展現“藝術家”權力性的重要內容。換句話說,被署了名的藝術行為結果才能被稱之為“藝術品”,否則就算是經藝術家親手製作,但因其並未署名,也不能被稱之為是他/她的作品。而此種情況,在藝術專業領域也往往只能在被專家反覆認定為某某“手跡”後,僅被冠以“疑似習作”或“疑似手稿”之名。故而,反向推理,署名也是藝術品形成的重要組成部分,被署名的作品必然會被收藏界、專業領域,以及社會公認為,這件藝術作品是已被某某藝術家認定為已完成、可公之於眾,且帶有個人標籤的藝術作品。而能更加直接體現這種“藝術家”身份在藝術品形成中發揮認定作用的典型藝術案例,無疑就是當代藝術大師、達達藝術的領軍人物、觀念藝術鼻祖——馬塞爾 · 杜尚 (Marcel Duchamp,1887-1968)的開山之作——《泉》的創作過程。在這件驚世駭俗的作品裡,杜尚將其買來的一個公共廁所男性小便池反轉了一百八十度後,直接簽上了自己的藝術簽名——“R. Mutt 1917”,隨後他便宣佈這是一件名為《泉》的個人藝術作品。在這件引起後世無限討論和思考的當代觀念藝術作品中,它不僅最大程度地展現了在藝術行為的發生過程中,藝術家身份、藝術作品的藝術屬性與藝術價值間極其微妙和必然性的關係,也充分說明了藝術創作中的“署名行為”在整個藝術品形成過程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個層面,藝術品表現手法的判定。
美國藝術評論家蘇珊 · 桑塔格(Susan Sontag)在〈一種文化與新感受力〉一文中說:“藝術如今是一種新的工具,一種用來改造意識、形成新的感受力模式的工具”。②也就是說,藝術是一種思維表達的媒介。這意味着,藝術必須從創作意圖和思想出發,沒有藝術思想和創作意圖的藝術活動是根本無法開展的。故此,生產、製作、加工和實現都是一種表達藝術思想的媒介,換句話說,藝術作品所採用的生產、製作、加工和實現並非是一個完全確定的因素,它完全可以根據藝術思想表達需要去變換材料的類型、尺度,以及生產、製作和加工方法,甚至可更改一些內容。因為其判定的關鍵並不在於實現手法的好壞,而在於表現媒介是否貼切於藝術創作的初衷。
其次,藝術品製作流程的特點。
藝術品在創作過程中不僅要經歷許多的環節,且這些環節並非恆定不變的。它會隨着藝術品創作過程複雜程度的變化,其環節的數量也將會成指數級的增加。可以說無論類型與大小,這個鐵規律在任何類型的藝術品創作過程中都無一例外。哪怕是一件最為單純的繪畫藝術作品,它也要經歷:創作意圖建立、資料收集、草圖(一稿、二稿、三稿)、材料實驗、正稿、裝裱等多個程序。而若拿更為複雜的雕塑藝術來舉例的話,更是要經歷:創作立意、資料收集、草圖、多種比例立體小稿、立體1:1泥稿、立體1:1玻璃鋼稿、各局部材料實驗、正品、作品運輸、現場安裝與收尾、驗收等多道工序。不難看出,其困難之處恰恰在於,每一道工序面臨與不同工作方法、工藝、製作流程、製造者相銜接時所層出不窮的問題。所以嚴格意義上來講,小到一張畫,大到一個雕塑、建築,甚至是一部電影,藝術創作不僅體現着一種團體精誠合作下的智慧,還體現着主創藝術家藝術創作思維水準的高低,更取決於主創藝術家對整體藝術創作流程的把控能力。因此,也許我們可以換句話說,藝術家更像是一個藝術製作手段與媒介的管理者。對於藝術作品這種製作特點的力證在藝術史上可謂車載斗量。如舉世聞名的意大利文藝復興三傑之一——米開朗基羅 · 博那羅蒂(Michelangelo Buonarroti,1475-1564)的傳世之作——“大衛”,這是一尊以聖經故事中古以色列國王“大衛王”年輕時的形象為表達內容的青年男性全裸雕塑,它無與倫比地展現了人體的神聖之美,是人類藝術史上的不二之作。但是,這尊雕塑是無比巨大的。它高五點五米,且因其為大理石材質,重達六噸。所以可想而知,當時的米開朗基羅僅是一個二十六歲的青年,整體雕塑耗時四年,僅憑他一人之力,別說獨立完成這座雕塑,就算是完成過程中的採石、搬運、搭腳手架、打磨等基本工作就是天方夜譚。所以客觀講,這件舉世名作實則也是一個由米開朗基羅為核心,根據工作內容的差異,在多角度、多類型、多工種高度分工下集體完成的作品。而藝術家在其中起到的是對關鍵環節的把控作用。
毋庸置疑,對於藝術作品創作的這種協作性特徵真的無需過分贅言,因為這對於時至今日的藝術領域已是一種大家公認的常識。試想,有誰會認為張藝謀的電影作品是由他寫劇本、他當演員、他作攝像、他作聲音採集、他作配樂、他當美工、他進行剪輯呢?如果真有人這樣去描述,那麼一定會被認為是在講笑話。
再次,藝術品與創作者的關係。
順由藝術品製作中的集合性特徵,那麼將引出另一個問題——藝術作品與創作者的所屬邏輯。對於這個問題的論述必須結合本文的前兩個觀點——“藝術品的判定原則”與“藝術品的製作流程”。對這個問題的陳述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展開:
第一方面,藝術家是藝術品創作的發起者和藝術品製作的主導。
因藝術品的優劣首先要依靠其表達內容(創作立意)的優劣,所以一件沒有創作思想的作品,就算製作技巧何等的高超,它也只能從產品製作工藝的角度去評判,而非藝術水準。因為它缺失了作品的靈魂——思想內容。而在作品思想內容形成過程中其決定性作用的藝術家(且因其長期從事藝術創作活動而被社會大眾廣泛認定其具有“藝術家”的身份),自然就成為整體藝術創作過程中的靈魂。這種靈魂作用將取決於藝術家在整體藝術品製作過程中所擔當的另外兩個角色,其一,發起者。沒有經由藝術家構思、策劃、收集、推敲、確認、實踐、成形等具體行為,一件圍繞藝術品而展開的藝術創作事件就不會存在;其二,主導者。沒有高度認識作品創作思想和內容表達評判標準的藝術家存在,整體藝術品的製作過程將因失去了基本審美表達評判標準,而無法認定其完成度。
故此,從藝術創作思想性價值出發,由於藝術家作為藝術創作的發起者,以及作品完成情況的推進者,筆者才在文中一再強調主創藝術家在藝術品製作過程中的主體地位。
第二方面,藝術創作者的唯一性。
從對藝術品判定的過程中我們可知,藝術品生成是一個集合性質的工作方式,從邏輯上講沒有純粹意義上的獨立完成。而因一切藝術表現手法的選取必須圍繞藝術品所表達的思想,故此為了最準確地表達出藝術表達初衷,一切藝術品生成過程中所採用的媒介、材料、尺度、造型、加工方式、工種、人員等都可以變換,甚至刪除。但作為“風向標”、“舵手”的主創藝術家是不能更換的。因為他是在整個團隊中,唯一一個從始至終,從整體到細節、從思想觀念到具體表達形式都全面通曉的核心部分,因此在藝術品製作的整體流程中,只有主創(或原創)藝術家才具有團隊中的唯一性。所以,在任何藝術作品的創作中(無論何種表現工藝、形式的更改)絕不可能出現中途更換原始作者的情況。
所以,只有作為公眾公認的藝術作品的主創(原創)作者,才具有公眾認可的作品署名權力。這完全基於不同參與者在作品思想物質化過程中的作用,其他環節中的參與者無論擔任何種重要工作,從具體流程來看他們也只能停留在“表達媒介”以及“實現手段”類的“勞務關係”而非“創作合作者”,除非主創(或原創)作者曾經有明確的書面協議,否則這種變更的情況是絕不可能發生的。這就相當於,一位著名的陶瓷藝術家的陶瓷藝術品,被燒窯師傅強調自己也是其作者;一位著名油畫家的畫作,被畫框師傅強調自己也是其作者;一位作家的熱銷小說,被版面設計師強調自己也是其作者;一位雕塑家的雕塑作品,被參與製作的師傅強調自己也是其作者……等等,簡單試想一下,我們便不難發現其中的荒誕性。
總之,每當我們在討論藝術作品形成問題時,必須要明確作為人類文明物質化重要手段的藝術品,是因其文明載體的作用讓它具有了特殊的思想性社會價值。也正因如此,經歷了其從思想到物質實現的原創作者與它的獨特所屬關係才會是一種必然化的邏輯關聯,不以此為前提來討論藝術作品的創作與生成,只會出現讓人貽笑大方的鬧劇。
註:
①[英]E.H.貢布里希(E.H.Gombrich)編著《藝術的故事》,范景中譯,林夕校,生活 · 讀書 · 新知——三聯書店出版,1999年11月第一版。
②[美]蘇珊 · 桑塔格(Susan Sontag)編著《反對闡釋》,程巍譯,上海譯文出版社,2003年12月第一版,343頁。
梁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