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用證件過關上訴駁回
【本報消息】一名內地男子涉用兄長的澳門居民身份證過關,遭初級法院裁定“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成立,判囚七個月,不予緩刑。被告不服,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院指出,上訴人具有多項刑事紀錄,加上其守法意識低,實在難以令人相信給予上訴人緩刑,其會約束自己日後的行為。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因此維持原審判決。
警員查問堅稱本人
案情顯示,一名內地男子於一八年十月駕駛輕型汽車從內地經關閘口岸的入境車道準備進入澳門時,向執勤警員出示其兄長的澳門居民身份證正本。警員發現男子與證件持有人的容貌不同,且電腦資料顯示證件上的人為一名受監控人士,隨即詢問被告的真實姓名,其回答證件上是其本人。
男子因此被初級法院裁定“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罪名成立,判處七個月實際徒刑。其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依照《刑法典》規定,“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在主觀罪過方面,僅要求行為人具有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的意圖,而不要求一定要真的產生損失或獲得利益。
明知故犯試圖闖關
此外,損失及利益亦非僅局限於財產性的損失或利益。上訴人向警員回答其證件是其本人時,即排除了因一時疏忽而錯誤出示他人身份證明文件的可能性。上訴人是意圖逃避澳門特區海關的邊境監控,為着其自身通關便利,在明知及故意的情況下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明文件試圖闖關。
即使上訴人不知悉其因先前涉及吸毒的訴訟而被納入個別的邊境監控,也應該知道其行為是在逃避一般的邊境監控,上訴人仍然無法開脫其“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的刑事責任。因此,原審法院並不存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
關於暫緩執行刑罰方面,合議庭認為上訴人具有多項刑事紀錄,曾因犯罪而被判處實際徒刑並服刑,亦曾在緩期執行刑罰期間,因違反緩刑條件而被延長緩刑期。即使上訴人認為其數次犯罪均沒有直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法益,主張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的需要性均偏低。
緩刑無助改過自新
綜合考量上訴人的人格、犯罪情節、犯罪前後的行為表現可以發現,上訴人沒有珍惜曾經獲得的緩刑機會而改過自新,沒有從過往的刑罰中汲取教訓,加上其守法意識低,對自身行為的負面價值和危害性缺乏重視。實在難以令人相信給予上訴人緩刑,其會約束自己日後的行為,從而不再實施犯罪,並重新納入社會。綜上可見,僅對事實作譴責並以監禁作威嚇不可適當及不足以實現處罰的目的,對上訴人所判處的徒刑必須實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