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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0日
第B05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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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判受襲者仍須民事賠償

防衛反擊致施襲者暈倒開脫刑責

中院判受襲者仍須民事賠償

【本報消息】兩人在打“打拳頭交”後,各被初級法院判傷人罪成及賠償。一方以防衛等理由上訴至中級法院。

中院指出,上訴人沒有防衛過當。裁定開釋其刑事罪名。至於民事方面,中院認為刑事和民事責任可以分開認定,其在造成受害人倒地昏迷情況下,仍然離開現場,違反應該作為而不作為的法律義務,裁定維持其約四十七萬元賠償。

須賠償逾四十七萬

案情顯示,甲、乙、丙、丁及戊用膳後一同前往停車場取車時,甲與乙發生口角,甲以粗言穢語辱罵乙,接着用手掐着乙的頸部,令乙感到呼吸困難。乙隨即揮拳擊向甲左側面部,引致甲失去平衡後倒地。甲後腦部分因撞到碎石地面而出血,隨後馬上暈倒,乙見狀便離開現場,丙則報警求助。

經審理,初級法院判處嫌犯甲觸犯一項《刑法典》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處五個月徒刑,緩刑一年,並須向乙支付財產損害及精神損害賠償合共二千澳門元;嫌犯乙以直接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加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處一年徒刑,緩刑兩年,並須向甲支付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合共四十七萬六千一百一十六澳門元。乙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刑事責任上訴得直

中院指出,首先針對刑事部分的上訴,就上訴人傷害行為是否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合議庭指出,甲對乙的行為是一種正在進行的攻擊,而且也是一種持續侵犯以致乙面臨可能的生命危險,乙揮拳擊向甲的行為不單為防衛,也明顯為消除對其生命的威脅。

合議庭認為,在冷靜時根據一般經驗法則,乙的行為並非最恰當反應,然而,並不能強求一個正常人在特殊情況下作出一個符合冷靜的人的反應行為,何況乙本身所實施行為並沒有對甲直接產生嚴重傷害,這種傷害行為無疑在那種特殊情況下,可以接受為解除對其正在進行和持續的傷害行為帶來的危險的合適措施,不但可以屬於正當防衛,也沒有防衛過當。因此,裁定上訴人刑事部分上訴理由成立,開釋上訴人被判處的罪名。

刑責民責分開認定

至於民事部分的上訴,就決定上訴人在刑事無罪的前提下是否具有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合議庭認為,刑事和民事責任可以分開認定。刑事方面的無罪判決並不當然確定行為人民事無責任,關鍵在於是否可以認定確定民事責任的要件。

從已證事實可見,上訴人在其防衛行為完成後,並在造成受害人倒地昏迷情況下,仍然離開現場,對因其行為而受到生命危險的受害人不施予救助,違反應該作為而不作為的法律義務。

雖然上訴人行為具正當防衛排除不法性因素,但是由於其防衛條件已經結束,且其防衛行為在成功阻止上訴人所處危險的產生情況下,卻造成防衛對象處於危險,甚至可能危及生命的境地,上訴人不作為令其違反了作為的法律義務。綜合考慮案中情節,且考慮到上訴人的不作為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乃行為人在故意主觀狀態下為之,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所訂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應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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