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談選舉不可拉票
參選人出席社團活動須申報
【本報消息】澳門屬“社團社會”,立法會選舉參選人在競選期間能否參與社團常規活動?立法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參選人、法人可以參與社團活動,但必須申報,且不能與選舉扯上關係,甚至作出拉票等行為。
唐曉峰坦言,澳門是社團佔比重較大的社會,部分立法議員以至社會人士都會參與不同的社團活動,故法例規定參選人、法人參與活動要申報,是考慮澳門的特殊情況,但不能透過會務進行拉票活動。
有市民關注使用政府資助社團與舉辦選舉宣傳活動及場地使用的問題。選管會委員、公職局長高炳坤表示,社團作為協助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選舉作為本澳重要政治事件,兩者之間如何考慮,在選舉過程中,社團活動與選舉活動之間的平衡及分界,選舉法有規定,首先,政府公產不可用於候選名單的競選分部及總部。
其次,牽涉到服務的資助,高炳坤估計社團不會只靠部分資助能完全運作,應有其他財政來源;立法會選管會要考慮社團活動、是否日常已組織相關活動;強調社團不能威脅或強逼人員參與競選活動。又認為政府部門對服務性資助有監督機制,相關部門會密切關注資助支出及使用方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