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兩年緩刑三年須向政府捐五萬元
何案前廳長偷沉香重審罪成
【本報消息】初級法院重審檢察長辦公室律政廳前廳長林伊娜案,其涉擅自取去檢院的扣押物沉香木。合議庭宣判時指出,林伊娜不按照正常方式處理扣押物,做法別有用心,實際想將物品據為己有。裁定其一項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物罪成,判囚兩年,緩刑三年,條件為向特區政府捐獻五萬元。
別有用心據為己有
有證人於庭審中表示,相關沉香木是扣押物,否認無可能放在司法機關。法官表示,林伊娜沒有按照正常方式處理扣押物,把相關物品搬到檔案室而非在處理刑事訴訟的地點。法官形容,林伊娜的做法別有用心,在處理相關沉香木時,不是着下屬棄置,而是向對方表示會自行處理,最後更是着家人把相關沉香木用車帶離檢察院,實際將物品據為己有。經檢驗,相關沉香木並非價值二百三十萬元。量刑方面,裁定其一項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物罪成,判囚兩年,緩刑三年,條件為向特區政府捐獻五萬元。
違反慣常索取沉香
當時何超明案件的起訴書指出,一三年五月及十二月,海關揭發一宗走私大量沉香案,但因海關認為案件屬行政違法,未有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展開刑事調查程序。
前檢察長何超明為接觸上述沉香,在違反慣常做法下,以口頭方式透過時任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指示助理檢察長或檢察官致函海關,要求把上述扣押的沉香移交檢察院,以便作刑事偵查。沉香則存放於皇朝廣場五樓的檔案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