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與“動物友善”的距離
近年,動物在我們的生活中佔據着越來越重要的位置——家中飼養的貓狗被視作主子、毛孩;亦有不少人關注被農場、牧場所蓄養的雞、牛、豬,希望能改善其生活環境,改變“工廠式農場”的暗黑操作;更有人倡議停止圈養動物,令牠們能得享自由。撇除這些籠統的描述,且看最近本澳多宗殺貓案、早前香港女子將貓放進洗衣機,以及內地推出活體寵物盲盒等事件所引來之迴響和討論,都足見“動物友善”已成趨勢,只是因着各地歷史文化背景的不同,推進的速度快慢不一,但無論如何,這趨勢始終是不可逆轉。話雖如此,我們還是能做不同的事去加快這趨勢,令小城真正體現動物友善。
動物友善趨勢是如何成型?
在闡述我們能做的事前,大概要先了解這趨勢何以會成型、當中有何持份者、各自的角色和責任為何,方能對症下藥。
我認為,這趨勢之所以出現,背後有着不同原因。教育水平的提高自是其一,經濟條件比前人有所改善,加上已發展社會的少子化問題,同樣是催生出“毛孩”這現象不可或缺的元素;同時,各類商家看準這一市場的發展空間,因勢利導,各自推出為寵物而設的商品、服務,如寵物酒店、寵物保險、寵物保健品等等,亦反過來催旺了普羅大眾對動物的寵愛,有如波奇寵物這類成功靠寵物而上市的成功例子,亦吸引了更多商人躋身這個商機無限的市場,令其發展更見多元、百花爭艷。而當社會上對動物的關注越來越多,政府亦要推出相應的措施或政策,以回應民情。澳門在數年前實施的《動物保護法》、深圳推出《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規定豬、牛、羊、雞、鴨等動物可以食用,貓、狗禁止食用,還有香港政府修訂《道路交通條例》,規定司機在撞倒狗或貓時必須停車,以及台灣政府將寵物保暖列為飼主的責任,違者可處罰鈔等等,就是明證。當然,亦有為政者的思維走在民眾之前,率先訂立法規,再配合不同的推廣宣傳,以及聯結商家去營造出對應的市場環境,令民眾潛移默化地改變,也並非無可能。
由此,不難看出這股動物友善的趨勢,其實是由民間、商界、政府協作推動而成。三者當中,民間擔起了意見反映、倡議的部分,而政府則是負責立法、監管,兩者間的互動屬於一個永不止息的循環過程,相當關鍵,反之,商界則是因應前兩者需求而作出回應的配合者。三者之間,各有分工,少了哪一範疇都不會成事。
單靠法規有如緣木求魚
了解到動物友善趨勢乃是由三大持份者所共同營造後,或許就不難理解:假如我們只將着眼點放在法規訂立之上,根本不可能真正實踐動物保護。
首先,動物保護法規有其先天困局。與其他以保障人類利益的法例相比,此類法律所保護的對象乃是不能言說、將其經歷一一道出的動物,這令牠們在被傷害的過程中難以求救,一般人亦不太具備足夠的知識去判定別人家中的寵物是否被虐待,令居家傷害一事變得難以追究;而談及兇殘的虐殺行為,動物亦不太可能留下一些人類能追查的線索,需要依靠環境證供,或其他人為的協助,如天眼、行車攝錄儀所捕捉到的紀錄,大大增加了搜證難度。動物的不能言說,加上社會上相應知識、配套的缺失,令動物無可奈何地落入了一個“雙重弱勢”的位置,亦因而令法規的執行陷入了死胡同,縱有法例可循,但卻出現市政署管委會主席戴祖義口中“無得查”的困局。同時,與虐殺、遺棄動物相比,沒為寵物納牌、寵物出街沒繫好繩等行為相對直觀及容易判別,這亦多少解釋了動保法之下,何以飼主會較兇徒更容易被正法。
其次,相關法規注定爭議不斷。以香港修訂《道路交通條例》為例,有人認為若司機因撞倒狗或貓時沒停車、報警而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懲罰過重,相反,此一罰則在動保人士眼中則只是聊勝於無。又例如在意大利都靈,如果飼主每天遛狗不足三次,可以被處以五百歐元的罰款,有人認為這是愛惜狗隻的體現,但亦有人認為是矯枉過正。這些太重與太輕的爭議,反映出不同人對動物權益、地位的不同認知和想像——當有人視貓狗兔鼠為毛孩時,同樣有人會將之認定是野性難馴的畜牲,我們能做的,或許只是將兩者的差距盡量收窄,但要在短時間內“一視同仁”,只會是天方夜譚。正因如此,如何採取民眾意見中的最大公約數,定下合宜的法規;同時克服眾多外在因素、先天限制,努力彰顯法律中保護動物的精神,是各地政府都必須面對的考驗。
“擬人化”對待
立法規管必然會面對種種限制,再者,靠法律改善問題亦只是消極手段,只因未有觸碰到犯法界線的行為亦不代表全然可取;法律所規定的懲罰亦未必能嚇倒所有人。那麼,是否有其他途徑可循?個人認為是有的,當中的精髓,就是“擬人化”。
我所指的“擬人化”是指對待動物時,拋開“以人為大”的心態,將動物認定是與人類同一等級的生命,而不是附屬於人類的物體。這種心態的確立,取決了我們衡量所有與動物相關權益的高低標準——一旦我們能夠“擬人化”對待動物,看見動物受虐時,想起的不會是“貓、狗就是要打啦”;有人殺害動物時,亦不會只拋下一句“不過死了一頭貓/狗/兔而已”。推而廣之,假如能建立這一意識,我們就不會容許流浪狗被“一捕即殺”,而不是好好實施已在不同地區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捕捉、絕育、放回”來代替撲殺,以及“零安樂死”,讓其在收容所頤養天年;我們也不可接受將動物隨意棄置的飼主不必負上任何責任,而不是如德國一樣,對棄養者予以重罰,也規定狗主飼養特定狗種時需要考試,加強人的責任感;我們更不能想像動物被圈養在動物園或水族館中,透過長時間表演而換取糧食,而不是讓牠們回歸自然,過其想過的生活……諸如此類的情況能一直持續,在於社會上大多數人的心態依然將動物視為比自己低賤的“他者”,認為牠們只需有兩餐溫飽即可,根本不屑去思考如何能改變其生活條件、真正達至眾生平等。
印度聖雄甘地曾經說過:“一個國家道德進步與偉大程度,可用他們對待動物的方式來衡量。”我的解讀是,假如人在對待明顯比自己弱勢的動物時,一樣能抱有善意、愛心,那他們在待人處事時,想必亦能貫徹這種良心。就如我在文首所言,不同城市、地區的歷史文化背景,決定了其在推動動物友善一事中的步伐,但我認為,雖然民間、政府、商界的投入乃三位一體,不過,民眾想法之改變、意識之提高等的“加速”效果,想必是最為顯著,亦最不可少。再者,要真正體現動物友善,亦不只限於寵愛自己家中的毛孩、主子,而是將眼光放遠,關心社會上、世界上其他動物,不分親疏。這種對於動物友善的願景似乎不切實際,要達至這一水平亦似乎來日方長,但別忘記,十多二十年前,不少人依然將貓狗視作盤中飱的代名詞,未來的改變,誰又能說得準呢?
高 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