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一國兩制”須落實愛國者治理
二○二一年三月十一日全國人大通過的《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為建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新的選舉制,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據和基本制度框架。為全面落實愛國者治理原則,結束過去幾年香港政治生態的亂象,切實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堅實保障。這是繼制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後,國家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和政治體制的又一重大舉措。
愛國者治理是世界通例。只有對國家效忠的人,才能擔任這個國家的官員。要求執掌管理國家權力的人,必須愛自己的國家、對自己的國家負責,這是基本的政治倫理。
維護國家主權
當今世界,許多國家憲法及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都對執掌國家管理權力的人有愛國方面的具體要求和規範,並在法律上,明文禁止不愛國的人成為國家領導人或議員。
在“一國兩制”下,特區的治理者肩負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保持特別行政區長期繁榮穩定的重要職責,愛國理所當然應當成為必須堅持的最基本的政治底線。
愛國者治理是“港人治港”的精髓和邏輯要求,是“一國兩制”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九八四年六月鄧小平就明確指出:“港人治港有個界線和標準,就是必須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來治理香港。”“甚麼叫愛國者?愛國者的標準是,尊重自己民族,誠心誠意擁護祖國恢復行使對香港的主權,不損害香港的繁榮和穩定。”愛國和愛港是統一的。只有愛國才談得上愛港。若不愛國,愛港也無從談起。“港人治港”必須以愛國者為主體,這是保證“一國兩制”實踐順利進行的基礎和條件。
保障實踐順利
愛國者治理在基本法上明確要求。香港基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以及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組成人員的規定,以及要求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都必須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不貫穿着由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的原則。
愛國者治理必須有制度保障。選舉既是香港居民行使民主的法定權利,也是香港社會選拔當地合適人才進入管治團隊、擔任治理特別行政區重任的重要途徑。香港選舉制度首先要保證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的落實。
長期以來,香港一些不符合“愛國者”標準的人士參加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和當選立法會議員,滲透進入香港特區政府管治架構,致使香港不斷出現選舉亂象、立法會運作亂象,嚴重影響香港特區政府的正常運作,對香港經濟民生等造成巨大傷害。
授權地方選舉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是中央授權形成的。香港特區政治體制,包括選舉制度的決定權在中央。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具體產生辦法和修改程序,並授權香港建立本地選舉制度。這些內容是全國人大通過香港基本法加以明確下來的。全國人大有權確保“一國兩制”不走樣、不變形,有權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對其選舉制度作出修改完善。
香港此次修法,首先由全國人大作出權威的框架性決定,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作出針對性修改,最後由香港本地配套修法予以落實。
這一制度安排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符合香港基本法,將修補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制度漏洞和缺陷;從選舉制度上,落實和確保愛國者治理這一根本原則,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推進“一國兩制”實踐行穩致遠,實現香港長治久安。
(小題為編者所加)
全國人大常委會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委員
中山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