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金(上)
生活中,時常聽到人們在買樓、定酒席、定貨等都會先支付定金(即俗稱“落定”),後支付尾數。那麼,何謂定金?定金的用途是甚麼?今天本欄會為大家簡介。
何謂定金
定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預約或本約合同)之時或之後,向另一方當事人交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額,或一物件等,而雙方約定所提交金額或物件是具有定金性質,其作用在於約束當事人切實履行合同,例如甲向乙購買一隻價值三十萬元的手錶,在訂立有關買賣手錶合同時,甲向乙支付五萬元,約定這五萬元作為定金。
此外,在買賣預約合同中,即使預約買受人向預約出賣人交付的全部金額,是以提前履行或首期價金的名義交付,亦會推定具有定金性質。
定金用途
在設有定金情況下,一方當事人所交付的定金應抵充應為的全部或部份給付。正如上述例子,由於該手錶價值三十萬元,而甲已向乙支付五萬元定金,故甲在履行合同時只須向乙支付餘下二十五萬元。不過,如果抵充是不可能的,則應返還原先交付定金,例如甲是以一物件作為定金交付予乙,而甲應作出的給付則是金錢,那麽,乙就應將該物件返還予甲。
如果交付定金一方或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法律上有甚麼規定?下星期將為大家介紹。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四三六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