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心射而得之
昨天說的“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刑殺毋赦,則民不偷於為善”這幾句話,不過是〈法
禁〉篇章的“開場白”,接下去的是:“君壹置則儀(按:“則”字為“其”字之誤),則百官守其法。上明陳其制,則下皆會其度矣。君之置其儀也不一,則下之倍(倍,即背)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是以人用其私,廢上之制,而道其所聞,故下與官列法,而上與君分威。國家之危,必自此始矣。昔者聖王之治其民也不然,廢上之法制者,必負以恥。財厚博惠,以私親於民者,正經而自正矣。亂國之道,易國之常,賜賞恣於己者,聖王之禁也。聖王既歿,受之者衰,君人而不能知立君之道,以國為本,則大臣之贅下而射人心者必多矣,君不能審立其法,以為下制。則百姓之立私理而徑於利者必衆矣。”
這段文字的大意是:國君專心制定法規,文中用“壹”字,有“專心”之意。這法規是相當於今天的憲法,百官就會遵守。既立了法,就應該對百姓詳細說明法制的定義,務使百姓充分明瞭,否則百姓違法而不自知,而其他的地方官又自行設一套所謂“法律”,山高王帝遠,王法被私法所取代。譬如王法沒有徵收甚麼橋費、路費,而地方“法”就有這一項,正是“下之倍(背)法而立私理者”。另一方面,大臣以豐厚財物向百姓廣施恩惠,其目的在於收買人心,是不懷好意的。在今天也有這種情況,請吃飯 ,請旅遊,送福袋,目的在於爭取選票,所以說:“易國之常,賜賞恣於己者,聖王之禁也。”這是說:國之常法,賞賜應由君行之,大臣不得擅行,今奸臣恣意以財物厚惠於民,是變易國之常法,故謂“易國之常”。
及後有才德之聖王去世,繼嗣之君無德無才,故云:“受之者衰”。於是大臣們恣意以錢財換取人心。文章用“射人心”,一個“射”字非常有意思。厚賞厚賜不過是“餌”,人心是獵物,以餌誘之來,以箭射此獵物(人心),這是奸臣的手段。
冬春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