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的法禁
《管子》這一篇名曰〈法禁〉,顧名思義說的是法律。制訂法律目的在於禁止不法之徒作奸犯科。文章說:“法制不議,則民不相私。刑殺毋赦,則民不偷於為善。爵祿毋假,則下不亂其上。三者藏於官則為法,施於國則成俗,其餘不彊而治矣。”
法律是用來懲治壞人的,因此有“刑殺毋赦”的殺氣騰騰。相反,有壞人必有良民,有奸臣也有忠臣。那麼有罰必有賞,亦是理所當然。罰之為刑殺,賞之為爵祿,不過實施起來往往出現偏差,甚至全部走樣,問題出現在一個“偷”字和“假”字。文章說:“則民不偷於為善。”“善”字應誤為“惡”字,是說民不敢暗中為惡;而爵祿必須加於有眞德眞功者,不宜以私情而爵祿之。
立法、刑殺、爵祿這三種東西,由官府施行,就是法律,在國中流播,就成為風俗。一旦成為風俗,人們自然成為一種習慣而守法,其餘不須強制而可治矣。
要使法律成為社會的風俗,說易不易,說難其實不難,只要這法不是苛法,既利國家,亦不損於民,如徵收合理的稅項以供國家公用事業與行政、國防等的開支,而政府亦給予百姓教育、醫療、失業補助等福利,這樣的法律,必然會成為一種風俗,或者說是風氣。
要使法律成為風俗,其法不外一個“恆”字。恆者,習以為常也。所以說法也要使百姓養成遵守習慣。要是這法律朝令夕改,隨時搬龍門的話,百姓便無所適從,遑論習慣了。
昔衞鞅進行變法,在新法實行的頭一年,民怨沸騰。當時太子也犯法,衞鞅處罰了太子的師傅公子虔、公孫賈。從此百姓都奉行新法。過了三年,百姓習慣了新法,成為一種風俗。原因是衞鞅的新法合於情理,一年不改,兩年都不改,三年仍然不改,因為法律是莊嚴的,不隨個人的喜惡而變動、更改,所以孝公十年,“秦民大說(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
冬春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