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文化產業的現狀挑戰和機遇
3.澳門文化產業的發展策略
基於以上SWOT模式的分析,提出澳門文化產業發展的四個戰略。
競爭性戰略(SO):利用國際交流便利及自由港優勢,加強國際文創合作;利用澳門國際化都市、“一國兩制”的優勢,加強區域文化創意合作,以粵港澳大灣區深度合作為契機,擴展澳門文創產業;打造粵港澳灣區西部的文創極點。
扭轉型戰略(WO):加大對文創產業的資助;以與本澳優勢產業合作之契機,提升優勢產業的文創元素;促進教育與文創的深度融合。
差異化戰略(ST):進一步加強澳門文化遺產保育,注重澳門文化遺產保護和開發並舉;基於澳門優勢,以自身中西方文化融合為特色,求質不求量,集中發展若干特色文創產品和品牌;舉辦更多文創活動,吸引國際優秀人才前來交流並學習有益經驗。
防禦型戰略(WT):謹慎處理人力市場保護與競爭的關係,進一步逐步開放人才政策;持續實質性支持文創教育發展,制定切實有效的文創人才培養和引進計劃;加強與灣區合作,以合作模式挖掘市場潛力。
4.建立健全文化產業發展的法律保障機制
基於上述戰略性考慮,保障澳門文化產業健康發展,推動澳門法治社會進步,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法律制度。
首先,從競爭性戰略和扭轉型戰略出發,為加強區際、國際文創合作,在澳門打造灣區西部文創極點,推動本澳教育機構與文創產業的有機結合,需要進一步完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特別是考慮到區際、國際合作中面臨的各國∕地之間法律制度的不同,還需要進一步加強不同法域之間在包括但不限於智慧財產權法律之間的協調。
回歸前後,澳門在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領域經歷了逐步當地語系化和國際化的發展路徑。臨近回歸,澳門於一九九九年頒佈第43/99/M號法令《著作權及有關權利制度》,同時廢止之前相關法例。為配合網絡資訊社會需求及有關國際保護標準,該法於二○一二年進行修訂,以延伸保護範圍,平衡著作權保護與公眾利益,並完善相關處罰制度。在工業產權法方面,本地立法機關在回歸前制定了第97/99/M號法令《工業產權法律制度》(該法曾於二○○一年進行了細微修改),以更好地配合有關國際條約的保護要求。總體說來,澳門的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已為著作權和工業產權提供了基本法律保障,但仍有進一步完善的需要。
由於智慧財產權法律規範內容本身的特點及存在較多國際條約,各國∕地區智慧財產權法律總體共性較高,但各法域之間仍存在不少差異,需要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上建立法律協同機制。對此,可以從各法域共同加入或簽署的國際條約或雙邊∕多邊協定入手。在國際條約方面,如《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世界版權公約》、《伯恩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等。澳門與周邊地區簽署了一些包含智慧財產權在內的民商事領域的雙邊或區域法律合作協定,包括《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局關於深化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交流合作的安排》、《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以及相互承認及執行民商事判決和仲裁裁決的協議等。這些條約和協議應當在法律合作機制中發揮更大作用。
二是從差異化戰略出發,為加強澳門文化遺產的保護和開發,需要文化保育相關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回歸前,根據第56/84/M號法令《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的保護》,設立保護建築、景色及文化財產委員會。繼而第83/92/M號法令重新調整了紀念物、建築群及地點之評定名單。二○一三年,特區制定了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確定文化遺產的概念、範圍,明確特區政府的保護義務,設立文化遺產委員會,設定有關文化遺產的評定標準、程序及保護方式。為本澳文化遺產提供了較為全面的法律保護。當然,在文物認定標準及評估程序等方面還可以進一步細化,以提高相關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在法律規定和有關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計劃之間做好銜接。同樣,也可利用澳門加入的有關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公約,與其他法域展開相關領域的合作交流。
三是從防禦性戰略出發,為平衡人才市場保護和滿足文創人才需求,需要適當調整相關法律法規。回歸前,為吸引人才和投資,澳門先後制定第14/95/M號法令、第22/97/M號法令,以規範投資者、領導人員及專門技術人員之定居制度;回歸後,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獲本地僱主聘用的、其所具備的學歷、專業資格及經驗被視為特別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管理人員及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可以獲得臨時居留身份。此外,第21/2009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針對外地僱員和僱主的勞動關係進行規範和保障。同時,還有一系列有關入境、逗留、居留的法律法規,從澳門人才引進的現狀來看,可以對有關入境、逗留或居留的前提條款作出更為積極的調整,以吸引更多優質的文創人才更加穩定地為澳門作出才智貢獻。
5.澳門文化產業前景可期
當我們談論澳門文化保育、澳門文創產業化的時候,有兩個難題不得不面對,即:澳門物理空間小;自然資源少。前面說到深圳、廣州,然而澳門的體量和它們沒法比。但是我們依然對澳門文化及文創產業的未來充滿信心,為甚麼?因為以下三個大的方面奠定了基礎。
第一,世界已經進入到智能化時代,數據文化時代。物理空間之大小,對農業、工業經濟很重要,對近現代經濟、社會發展影響巨大,是決定性的。但是,數據文化時代,建立在大數據支撐的虛擬空間之上,因此,其一,這個時代,物理空間之大小對於社會發展不是決定性的;其二,這個時代,人人參與,資訊和內容的發佈者與使用者是交互的,人力資源潛力可以得以全力釋放。
第二,文化產業是數據文化時代的朝陽產業,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日益受到世界各國和地區的極大重視,並在英國、美國、日本和韓國等取得重大進展。全球文化產業產值呈倍數成長,二○○二年至二○一一年間,平均年成長率為8.8%。二○○八年至二○一二年間,英國創意產業成長值高達15.6%(同期,英國整體經濟成長率為5.4%)。世界各國文化產業總值佔GDP總量的比重不等,但不斷增長是其大趨勢。中國自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大力發展文化產業並取得很大成就。文化部二○一二年二月公佈“文化部‘十二五’時期文化產業倍增計劃”,宣示將從人口大國轉型為人才強國。澳門自然資源少,但創意依靠人才,創意經濟的核心價值來自創意人員的“創意”,來自他們的想像力,而不是自然資源。
第三,國家支持,澳門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共識。澳門在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方面已經取得很大成就,在立法、活化利用(與市民生活在一起的活的歷史遺跡和風貌,而不是死的景觀)等方面成績顯著。近年來澳門政府進一步強化了這方面的工作。國家持續大力支持澳門,鼓勵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國務院二○一九年二月印發《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啟動大灣區建設。二○二○年九月,《澳門特別行政區城市總體規劃(二○二○至二○四○)草案》開展公開諮詢,這是回歸二十年和申遺成功十五年之際,澳門特區政府出台的首個澳門城市總體規劃,亦是澳門四百五十多年歷史上首個覆蓋澳門全域範圍的澳門城市總體規劃。二○二○年十一月《澳門特別行政區文化產業發展政策框架(二○二○至二○二四》頒佈,明確12類文化產業,提出7項重點任務,3大支持手段。二○二○年十一月,澳門政府《二○二一財政年度施政報告》強調文化基地建設、文化遺產保護、人才建澳等。澳門政府出台的以上文件儘管還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需要改進、完善,比如:城市總體規劃中,澳門蓮花莖的消失;南灣優美海岸線的被分割;冰冷的城區劃分命名,放棄了原來具有歷史和文化內涵的命名。但可以看到政府的努力和重視。澳門社會各界、文化產業從業人員也做了很多工作。大家認識到,要改變澳門經濟模式單一,切實推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化,文化產業非常重要,不能忽視,甚至不可或缺。
基於以上三點,我們相信,澳門可以突破和解決物理空間小、自然資源少,以及目前經濟模式單一、人才缺乏等限制和問題。無論從世界範圍看,還是澳門自身看,澳門具備了這種可能性。當然還只是可能性,需要採取恰當的策略、政策並加以實施,也需要相應的法律制度保駕護航。澳門的文化事業,未來可期!(下)
澳門科技大學人文藝術學院教授、院長 澳門傳媒研究中心主任 張志慶
澳門科技大學商學院教授 可持續發展研究所所長 劉成昆
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院長 澳門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主任 方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