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議員關注非居民集會權
【本報消息】社會關注在澳非居民的集會權,治安警察局昨回應非本澳居民集會不受法律保障。議員區錦新認為非本地居民亦應享有集會示威權;議員蘇嘉豪則提到政府應思考現時集會示威法是否能滿足到基本法及國際公約應遵守的平等原則。
有意見認為,因為沒有法律規範非澳門居民的集會示威權,因此無法可依。區錦新反問,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否非澳門居民的人身自由就可隨便侵犯?事實並非如此。集會示威權於一九九三年制訂後,只有小修,基本框架至今未變,回歸前亦有非本地居民聲援外地的反殖民統治,因此非本地居民亦享有集會示威權。
冀紀監會介入跟進
被問及紀監會應否介入?區錦新相信,若涉及曲解法律,需要透過法院審理。雖然紀監會缺乏調查權,只是把警方的解釋“搬字過紙”回覆居民的投訴,但仍期望紀監會能主動介入跟進。
蘇嘉豪則表示,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及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公約,包括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基本的原則,不能只因不同的種族、膚色、國籍等禁止和平的集會,這是澳門基本法的規定,特區要遵守延伸適用澳門的國際公約。
倡檢討集會示威法
被問到是次警方是否任意解釋法律? 蘇嘉豪表示,澳門的法律條文不差,包括集會示威法、基本法均清晰保障居民集有權利,基本法亦有補充,在澳門境內的澳門居民及其他人,均享有居民的權利,法律要檢討的空間不多。
認為要檢討的是執行,如集會示威法的執行上,警方多次判斷是向限制甚至禁止集會示威權的方向出發,認為這是警方對集會示威法的理解是向另一個方向,應重新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