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應現實 恰當處理合同關係
因新冠肺炎疫情爆發,本澳各行各業尤其是那些與旅遊業息息相關的行業均遭受到不同程度打擊。不幸的是現今疫情打擊之餘波仍然存在,無論是疫情還是當局針對疫情出台的各項政策都影響一些長期合同的履行狀況,使得當下面對的外部環境與合同訂立當初之外部環境出現明顯差別,即情事變更。
若訂立合同之時沒有預先設定好一套針對這些情況的制度應對的話,出於維護商業活動中合同各方之公平以及利益之平衡的目的,《澳門民法典》在第431條及其後規定因情事變更而允許合同中認為受害之一方當事人向他方提出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之相關規定就可能是解決方案之一。
為此,需要符合以下五個前提:第一,需要存在情事變更之狀況出現後仍繼續執行中之合同;第二,需要存在不正常之環境變更,即某些會影響履行狀況之事件是在合同訂立當初不存在亦不可能即時被預見之事實;第三,因情事變更造成一方之非偶然性損失,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之當事人必須為遭受損失之受害方;第四,情事變更之事實不得為合同中可能存在之風險之一;第五,要求受害方在情事變更之情況下繼續按原合同內容屬違法善意原則之做法,簡而言之,在該規定下善意原則要求合同之各方能遵守相互理解及相互幫助之精神,仍然要求受害方的繼續履行則難以維持訂立合同當初各方之信賴,為此需要重新審視合同關係。
為著應對千變萬化之營商環境,合同之履行有賴於各方當事人之互相理解以及幫助,雖然合同之內容在訂立之初已定,然而不能遵從現實情況之請求不利於合同關係之維持,為此,在有需要的時候,溝通下再次達到符合當下現實之再平衡是有利於各方皆大歡喜之結局。
澳門立法及司法見解研究會研習團隊 歐希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