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受害者民事索償規定
上周本欄介紹,甲因故意打破乙的花瓶(視乎花瓶的價值是否超過三萬澳門元)而可能觸犯《刑法典》規定“毀損罪”或“加重毀損罪”,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但是,如果乙除想追究甲刑事責任外,也想向甲追討民事損害賠償,是否須自行提起民事訴訟呢?今天我們會為大家介紹。
在有關案件中,假如甲已被提起刑事訴訟程序,乙想向甲追討民事損害賠償,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條有關依附原則規定,以一犯罪實施為依據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須在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因此,乙須在追究甲刑事責任的訴訟程序中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但是,上述條文也規定,如果出現法律所規定情況,也可以透過獨立民事訴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例如自獲得犯罪消息時起八個月內,刑事訴訟程序未導致有控訴提出,或在該段期間內刑事訴訟程序無任何進展;又或屬“非經告訴或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等。因此,假如甲觸犯“毀損罪”,由於該罪明確規定“非經告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故乙可以透過獨立民事訴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不過,值得強調的是,乙雖然可以透過獨立民事訴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但按照《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乙就會等同放棄告訴權,即放棄追究甲刑事責任。
除此之外,如果受害人沒有依法在相關刑事訴訟程序中或透過獨立民事訴訟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即使有關判決為無罪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七十四條規定,在符合法定情況下,法官須依職權裁定給予受害人一定金額,以彌補所造成損害。該等情況包括:該金額是為合理保護受害人利益而須裁定;受害人不反對該金額;從審判中得到充分證據,證明依據民法準則而裁定給予彌補的前提成立及應裁定給予有關金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刑事訴訟法典》第六十、六十一條及第七十四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